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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三次被开除,合法吗?

发表于 2016-12-28 13:39: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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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潘先生向本报咨询,称5年前,他应聘到某建筑安装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前几天,他因陪父母去医院看病迟到了3次。公司经理以其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也未给其任何补偿。潘先生想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带着罗先生的问题,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解释说,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可以制定工作纪律、安生生产、迟到、早退、旷工等规章制度。劳动者如何确定企业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有无法律效力,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看:一是看有没有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看有没有跟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讨论确定;三是看有没有向企业职工公告。如果违反上述三条原则的,企业单方面作出的规则和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的规定符合上述三项,就是合法的。
  同时,杜律师表示,企业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其他行为给予罚款,应符合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即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若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一般不超过月计件工资总额的20%。 
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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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8 13:39:08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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