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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不能提前和推后

发表于 2016-12-28 13:47: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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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某企业负责人问:女职工怀孕后,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提前2个月休产假,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现在仍然有效的《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1条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另外,国家规定产假,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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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8 13:47:3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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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8 13:48:17 | 查看全部
这既法律规定,也是为了恢复职工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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