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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工人受伤公司拒担责任 法院凭工作证裁定赔偿

发表于 2010-3-2 21:01:4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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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家庭装饰工作的左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右手食指被截掉两节。左先生向所在的家庭装潢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谁知公司否认其是自己员工。于是,左先生将装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左先生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

  发生事故无人担责

  2008年6月,左先生在奉贤一居民家庭装饰现场施工时,右手食指被施工机械锯伤,经医院治疗截去两节。左先生要求装潢公司按工伤处理,公司却认为左先生与自己并没有劳动关系。无奈,左先生诉至法院。他向法庭提供了两张贴有自己照片并加盖公司工程管理部印章的工作证,证明自己是公司的员工。装潢公司则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应有劳动合同为证,且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指派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原告未能就此提供证据证明,仅凭工作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持有的工作证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并未向原告发放过工作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证词前后矛盾

  案件审理中,诉讼双方均力图证明自己主张正确。原告律师曾希望获取左先生受伤现场该户居民的家庭装饰合同,以证明左先生是装潢公司的员工,最终因该户居民身在国外而未能如愿。被告则提供某服务社负责人为其证人,证明左先生实际上是该服务社聘请的工人,与装潢公司无关,但该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词未被法庭采信。

  工作证锁定证据链

  经过缜密的调查和梳理,法庭确认,曾是装潢公司员工的案外人包某招用了左先生。包某自称为某服务社工作。法庭从原告提供的照片上发现,该服务社工作场所悬挂着“某装潢公司奉贤分公司”的广告招牌和一个电话号码,经查,该电话号码的用户正是这家装潢公司。至此法院认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某公司不可能将自己创立的品牌任由他人利用,因此公司在此处现身,应当存在内在的关联。包某具有这家公司人员的身份,包某向原告发放了公司的工作证,该工作证使用须知写明“本卡系公司内部员工身份证明”,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是在为某装潢公司工作。据此,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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