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开始施行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从不少省市的规定来看,“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一类别。
《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规定,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审批或设立收费项目。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至少应该经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审批才可立项。
2016年12月29日,辽宁省物价局收费管理一处相关负责人也向澎湃新闻明确表示,全省和省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里没有“社会化管理服务费”这一项。其同时证实,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在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2016年1月2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号“锦州发布”公布了锦州市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清单。《锦州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里也没有“社会化管理服务费”这一项。
澎湃新闻随后又与锦州市物价局收费处取得联系,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知道这个费(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但我们物价局没批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