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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殊人群不得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发表于 2017-1-6 06:57: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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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其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身体的防御功能、解毒功能、修复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严重,更难康复,因此需要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接触职业病危害、《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如喷漆、粉碎、冲床、打磨等工种。

    孕期、哺乳期的妇女,由于处在特殊的生理状态,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甚至可能通过母亲的血液、乳汁进入胎儿或婴儿体内,对胎儿或婴儿造成损害,导致流产、畸胎、先天缺陷和影响发育、成长等。因此,她们也需要受到特殊保护。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来源:职业卫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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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6 07:06:09 | 查看全部

回 楼主(zzczzc) 的帖子

感谢精彩分享,忠财老师辛苦了,周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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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6 16:43:11 | 查看全部

回 楼主(zzczzc) 的帖子

感谢张老师的精彩分享!老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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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6 16:43:30 | 查看全部
前来学习!前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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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6 16:43:48 | 查看全部
祝张老师健康快乐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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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6 16:46:47 | 查看全部
专页有你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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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6 20:52:36 | 查看全部
感谢建军老师的给力支持,问好老师周五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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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6 20:52:53 | 查看全部
问好辛苦的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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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6 20:53:05 | 查看全部
感谢支持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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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6 20:53:16 | 查看全部
您的支持是我前行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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