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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工作、生活中,不少职工都知道若不慎发生工伤可以申请赔偿。但什么是工伤,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也许多数职工并不清楚。
近日,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保障部门发布了一组统计数据:2015年,江干区共受理工伤维权案782起,同比上年上升3.24%;今年前5个月共受理337起,同比上升13.4%。据其分析,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城市规划建设增加不少,在劳动用工中发生的工伤问题有所凸显,须高度关注。
从统计受理的工伤案件看,主要发生在建筑(含装饰)类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占36.7%;另外,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出台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认定工伤,要求赔偿的案件数现每年都有所递增,情况不容忽视。从工伤发生的时间段来看,每年的7~9月高温季节发生的概率大,且大多为40~50岁之间的务工人群。
先看2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1:下班去更衣室换衣服时摔伤
戚某系某食品公司加工车间操作员。2015年12月16日,戚某完成当天作业准备下班,按公司要求在去更衣室换掉工作服的途中,不慎摔下楼梯导致左胫腓骨骨折。
事后,戚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职能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结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戚某下班后去换工作服,属于工作后在工作场所内做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其不慎摔骨折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后经双方协商,食品公司支付给戚某医疗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赔偿11.5万元。
案例2: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因雨天路滑摔伤
陈某系某服饰公司员工。2016年5月9日,陈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因遭遇风雨遮挡视线,车辆在非机动车道转弯处不慎滑倒摔伤,致其左桡骨远端骨折。
事后,陈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本案中,陈某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转弯摔倒受伤,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在明知天气不好情况下,陈某未能谨慎驾驶,在事故过程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责任,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
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方式、注意事项,下文将为职工详细注解。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案例:王某在某建筑工地做木工,在使用电锯切割方木时,不慎割伤左手,经医院诊断为:左手电锯伤。符合该条款,应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例:李某在某物业公司做保安,在与住户协商停车事宜时,遭受到该住户的暴力伤害,导致脸面部、牙齿等多处受伤。李某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上三齿缺失,左眼钝挫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应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案例:祝某在某汽车4S店做油漆工长达7年,因常年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物质,经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应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案例:盛某系某工贸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派到桐乡出差,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寰枢关节扭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应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限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