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上的“对表”
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基层组织的大党,管党治党,必须要靠制度来保障和推行。这既是依法治国在治党领域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建设自身规律的必然选择。到目前为止,我们党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治党制度体系,从作为党内“宪法”的《党章》,到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的“准则”,再到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的“条例”,以及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形式多样,层次分明。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覆盖了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这些党内法规为管党治党、明确纲纪、维护全党的集中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永远在路上,在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基本原则、基本方针政策不动摇的前提下,党内许多法规的具体规定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作出修订,以实现与时俱进,许多配套措施尤其是问责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跟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讲话中指出的那样,“要敢于坚持原则,完善配套措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制度建设上与党中央“对表”,作为拥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都必须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维护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同时不能与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同时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