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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平武县总工会协调处理了一起工伤索赔的案件。
平武县大桥镇农民工牟长宪到该县一建筑企业打工。2016年12月3日,牟长宪搭乘他人电动摩托车上班途中突发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入该县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企业的负责人仅缴纳了治疗费就不管了。无奈之下,2016年12月21日,牟长宪的丈夫来到该县总工会寻求帮助。
平武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首先对诉讼人反映的案件真实性进行了初步了解,并确认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基本事实。初步核实后,法律工作者汤云萍同志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核实相关具体情况,但因双方对该不该承担责任问题发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这种情况,汤云萍只能在向双方解释《劳动法》、《侵权法》的有关规定后,作出先由企业负责人垫付拖欠的医院药费,待案件核实清楚后,再进行调解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当日,雇主将拖欠的药费1.7万元送到了该县总工会,并交到了牟长宪丈夫的手中。
随后,该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派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整个案件的细节。1月4日,该县总工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依据,对双方进行了思想疏导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企业负责人除了支付医疗费1.7万多元外,再兑付牟长宪各项损失费60000元。
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