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上的真伪有两个层面,分别是文化意义上的观念表达和法律意义上的维系社会生活的真伪判定。文化意义上的真伪之争时有发生,例如中国绘画史上的关于美国大都会藏品董源的《溪岸图》的真伪之争。艺术史学家在这场真伪讨论中分成两大阵营,高居翰和古原弘申对《溪岸图》的真实性持保留意见,而方闻为代表的另一阵营则坚持该作的真实性。双方分别从图示分析、风格分析、文献研究等角度出发,展开了针对《溪岸图》真伪的精彩讨论,呈现了当时书画研究的最高水准,但最终依然难分高下。这种文化意义上的真伪之争是一种学术探讨,推进了学科进步,也引发了人们对艺术史研究的深度思考,但不一定会有明确的结论。文化意义上的真伪讨论,追求尽量接近绝对意义上的真伪,但并不一定是绝对的真理。
法律层面的真伪则是一种实际操作层面的真伪判定,是司法机构所认可的对真伪的法律界定,这个层面的真伪界定与实际生活有直接联系。由于这种真伪鉴定的目的是维系社会运行和经济活动,因此与体制建设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种真伪的界定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在法国,艺术家享有对自己作品真伪鉴定的绝对权力,如果一位艺术家认定某一件作品是伪作,法律即以艺术家本人的意见为准,无论事实是否如此。
在中国法律并没有认定艺术家对自身作品的鉴定权,因此对于艺术家作品的真伪鉴定权依然掌握在司法鉴定机构手中。例如1993年,吴冠中起诉朵云轩的案件就曾在国内引起关于艺术家鉴定权的争议。上海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公司在香港联合主办的拍卖会上,出现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上写“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吴冠中获悉后称自己从未画过,要求撤拍。拍卖公司经鉴定后认为是真迹,坚持上拍,并以高价成交。
吴冠中因此起诉朵云轩和永成公司。诉讼中,法院委托公安部有关部门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由于原作无法追回,鉴定部门依据拍卖图录上的图片进行了鉴定,结论是签名非吴冠中本人所写。法院判决吴冠中胜诉。拍卖公司依然坚信画作是真品,认为吴只是出于政治原因而不承认而已,而在非原作上做的鉴定结论效力可疑,非本人签名并不能否认作品的真伪,因此拒不履行道歉判决。该案发生在我国艺术品拍卖业兴起之初,被称为艺术品拍卖第一案,也是关于艺术家鉴定权的一个经典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