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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仅7.2%的职工未休年假公务员达42.3% “欠假”也是侵权

发表于 2017-1-18 17:16:5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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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记者郭强 通讯员盛丽 孙艳)“‘欠假’与‘欠薪’一样,都侵犯了职工的法定权益。”1月15日,在北京市“两会”上,北京市政协社法委工会工作小组集体发声,并向大会提交界别提案——《关于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提案》,建议尽快出台“北京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让带薪年休假在用人单位得到全面落实。
  此前,北京市政协社法委工会工作小组曾针对北京市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小组召集人、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王玉英介绍,从调查结果看,目前,北京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
  调查显示,外资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最好,仅7.2%的职工没有休假;而国有、集体企业有20.6%的职工没有休假,非公企业有22.7%的职工没有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最差,42.3%的公务员没有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其次有35.3%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另外,67.4%的领导干部没有休带薪年休假,而且呈现领导职务越高,制度落实越差的特点,形成“正职不休,副职不能休,中层干部不敢休”的状况。
  北京市政协社法委工会工作小组的委员们认为,导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2008年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相关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为用人单位规避法规政策提供了空间。而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对违法单位提出的加付赔偿金和限期改正的规定,并无强制性措施,单位违法成本低。
  委员们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北京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操作细节、特别是适用法律困难的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单方面限制职工选择休假时段和天数的做法加以规范;明确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中的经济补偿金来源、未落实职工休假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是强化领导遵法守法的意识。上级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制度情况纳入对单位领导年度考核内容。
  三是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纠纷案件办理。
  四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职工错峰休假,享受安宁、舒适的假期。
  “一些领导干部认为自己放弃休假就是作出表率,职工放弃休假是工作积极的表现。这些单位领导没有认识到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属于违法行为。”王玉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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