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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两兄弟挪用资金被判刑

发表于 2017-2-4 22:01:3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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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公司两兄弟挪用资金被判刑
    近日,安徽省阜阳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叶某某、叶某兄弟二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1月,温州某公司与界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5月,温州某公司界首分公司成立,叶某某为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依据协议约定,项目部在收到每笔工程款后,需按照每笔工程款3%的比例作为管理费、风险保证金上交给温州公司。

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温州某公司界首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由叶某某具体负责汇出管理费、风险保证金,共计180万余元,但温州某公司实际仅收到30余万元管理费,其余的150余万元,除1万元留在被告人叶某某处外,均被被告人叶某某按照被告人叶某安排,直接或间接汇至被告人哥哥叶某账户上。被告人叶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家庭房屋装修、借款、个人开支等用途。

2013年7月,温州某公司变更为“某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公司)。2014年5月4日,某盛公司及其界首分公司、被告人叶某某就未交的管理费、保证金等进行数额确认及协商,确认150余万元被告人叶某某未上交至某盛公司。2014年6月,界首某小区工程竣工验收时,二被告人仍未归还保证金。2015年3月,温州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6月2日,叶某哥哥叶某某向某盛公司界首分公司归还150万余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叶某某于2016年5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叶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阜阳界首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叶某两兄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且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归还所挪用资金,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潘书培 通讯员 石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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