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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去年8月底到一家公司应聘,人事经理问了他一些问题后,要求他第二天就上班,说会和他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刘先生拿到了一份半年期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他在公司工作了3个多月,人事经理说,他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刘先生联系到新工作,新公司录用他后,要求他递交相关材料,以便办理录用手续。因为之前公司没有为他办理退工,新单位无法办理录用他的手续。律师称,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限半年涉嫌违法,违反了签订一年以上和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规定。(2月8日《劳动报》)
从法律规定看,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严格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并没有“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有书面通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形式,否则劳动者由此受到的损害,可依法要求责任方予以补偿。
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的劳动者权益,大多数人了解的都很少。原因一是求职是有求于人,不是同用人单位对等的;二是“试用期”就算对劳动者设下了圈套,由于时间短对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害也不会“巨大”。
然而,利用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移花接木”来设圈套,确实又很伤人。
郑州有个30多岁的大学毕业生,学美术、动漫、平面设计专业。原来工作的公司近年来不景气,公司转轨和裁员,他不得不离开所学的专业到处找工作。他希望找到与所学专业相近、比较稳定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为他接续上职工社会保险。但一连两三次求职,都是先被录用,试用三四个月后,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试用期工资待遇只要不低于同岗工资的80%或不低于最低工资,就视为合法。可这位几次试用期被辞退的年轻人,忽然发现用人单位并不是真正要用人,而是由于工期紧张,临时雇用装潢设计人员。一年多来他被录用几家装饰公司,试用期加起来也有八九个月了,但试用期没有单位给他缴过职工社保,只不过是借用一下他这个廉价劳动力。
很多企业有一种认识,录用的职工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不用为其缴纳职工社保。
其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必须要缴。早在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无论用人单位以什么“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形式,都不能否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决定(或与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缴职工社保,职工成为“正式”职工再行补缴。应该知道,职工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实行的强制性基本社会保险,由法律法规直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
如果试用期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职工社保费,依法主张权益,在法定的时效内就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只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劳动者试用期里的微不足道的利益,或是不太了解这些权益的重要性。别小瞧了这些权益,对于某些用人单位来说,会“聚沙成塔”积小利为大利,助长其不良之风。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