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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发表于 2010-3-12 15:26: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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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职业道德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以下称“员工”)。
第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公司经营业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践行公司精神、宗旨及核心经营管理理念。发扬“爱国、创业、求实、奉献”的企业精神,实践“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管理理念,努力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
(三)遵守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诚于公司。热爱本职,恪尽职守,熟练掌握职业技能,不断加强职业素养,自觉履行职业责任,提高工作绩效,保护公司合法利益。
(四)继承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中国石油优良传统作风。坚持“三老四严”,保持并发扬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严格的要求、严密的组织、严肃的态度、严明的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标准程序,确保岗位操作准确无误,确保业务记录准确清晰。履行工作承诺,严格禁止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不良行为。
(六)坚持公平公正。员工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赋有领导职权的员工,应当公平公正对待所领导的所有员工。公平对待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公司廉洁自律规定,在履行职责和对外业务交往中,不得有损于公司公平廉洁声誉。
(七)保护公司资产并用于合法目的。员工应当依法保护公司资产并使公司资产用于合法目的,有效使用。
(八)禁止参与可能导致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活动。主要包括:
1.不得私自占有应当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的机会;不准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或地位谋取个人利益。
2.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利益有冲突或有冲突可能的公司、单位以任何身份任职,不准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活动。
3.在商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决策和有损独立判断的有价馈赠,也不得允许其亲属或第三人接受该类馈赠。员工在商务活动中可以交换非现金礼节性纪念品,但不能因此影响业务正常往来。严禁为商务目的而以任何手段向政府官员提供、给予或承诺给予金钱和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员工代表公司购买商品应遵循公司的采购制度,在业务往来中不允许进行贿赂、收取回扣或其它诱惑。
4.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或擅自使用任何与公司相关的保密信息。
5.员工及其亲属不得违反规定收购公司资产、接受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或贷款担保。
第四条 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司监察部报告本人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公司内部规定及本规范的行为,公司对报告人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员工,公司监察部、人事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企业文化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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