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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2009年十大消费案例,案例中涵盖服务、通讯、衣物、食品等领域。现摘发其中一部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让大家学会做聪明的消费者。
未经许可提供服务
案例:2009年2月,市民吴先生投诉,自己领朋友去某宾馆洗浴时,宾馆搓澡工在事先没有说明的情况下,提供了多种服务。在结账时,吴先生发现账单上多出了几项莫名的费用。消协工作人员经多次核实,认为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还向消费者多收的1200元。
法规链接:《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手机“被上网”
案例:2009年3月,张女士的手机每月被多收取24元的费用,可她从未使用过手机上网或者从网上定制过此类业务,也从没有收到通讯公司询问是否要定制业务的短信或者电话。经消协工作人员核实,通讯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供包月业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属欺诈行为。根据《消法》,消协工作人员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了向消费者多收的费用。
法规链接:除《消法》第八、九条外,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鞋坏了找不到卖家
案例:2009年4月底,王女士在某商场以26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皮鞋,才穿了几天鞋跟就断了,她去找经营者时,发现柜台已撤掉,商场则认为是王女士自身原因导致鞋跟断裂,不予受理。经调查,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消法》规定,要求商场为王女士作全额退款处理,并赔偿她交通费、电话费50元。
法规链接:《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酸奶瓶中有霉点
案例:2009年9月,叶先生购买了一箱某品牌酸奶,发现其中一瓶出现霉点,要求经营者尽快处理。消协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经销商赔偿消费者10倍的酸奶价款,并补偿150元物品。
法规链接:根据《消法》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奖品彩电尺寸变小
案例:2009年10月,张女士在某大厦购物,抽中了特等奖,抽奖台上摆放的特等奖是一台37英寸的彩电纸箱,但领奖时却被告知,37英寸的彩电没货了,活动的特等奖品是32英寸的彩电。经调查,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经营者为张女士调换一台37英寸彩电。
法规链接:《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易主卡作废
案例:2009年11月,张女士在某游泳健身中心花费3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在消费了100元以后被告知老板已更换,该卡作废。经消协协调,经营者同意让消费者再消费5次,张女士表示同意。
法规链接:《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