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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合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发表于 2017-2-14 06:02:4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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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门合并,职工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调整?企业如以此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公司内部整合员工遭解聘
  河北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和公关部的相关业务近两年来发生了重合,2015年初,公司决定将两个部门合并为市场拓展部, 合并后该部门员工也面临相应调整。
  岳某是公司原市场部员工,负责公司华北地区的业务。部门合并后,原市场部和公关部在华北地区的市场开发业务划归另一人负责,岳某被公司调至其他部门。岳某对公司的决定很不满意,公司与岳某对调整工作岗位的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4月10日,公司向岳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公司部门调整,岳某原有工作岗位被合并,经与岳某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岳某不服公司决定并拒绝签收通知书。他认为虽然两个部门进行了合并,但是市场开发业务的岗位仍然存在,部门合并的事实并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的意图就是要逼自己走人。
  最终,在劳动仲裁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向岳某一次性支付4.5万元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部门合并不是法定事由
  “部门合并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认为,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是否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案中,该公司虽然将市场部和公关部合并为市场拓展部,原市场部不复存在,但合并后的部门仍然承续着原市场部的工作职能,岳某的工作单位并没有被真正取消,部门合并未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因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
  此外,“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公司部门合并是为谋求长久发展而进行的企业主动改革,是企业的主观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牛变化,也未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以继续与岳某协商,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式,也可以与岳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内部整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应当以保持劳动关系平稳过渡、避免劳动纠纷为宗旨,以促成企业经营与人员管理的双赢。企业如何经营,如何确定运作方针可以自由行使自主权,但涉及到处分员工的劳动关系则不能脱离劳动法律政策规定的诸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即是如此,当合同具有不可履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确实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些选择都必须是建立在遵循该法对“客观情况”所规定的范畴的前提下方可有效。
来源: 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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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06:13:2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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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0:28:58 | 查看全部

回 楼主(zzczzc) 的帖子

感谢张老师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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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0:29:12 | 查看全部
前来学习!前来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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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0:29:50 | 查看全部
周二快乐!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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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0:30:13 | 查看全部
专页有敬业的张老师给力支持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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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0:30:2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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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20:03:16 | 查看全部

回 楼主(zzczzc) 的帖子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精彩分享,老师辛苦了,新的一年快乐学习,快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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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14 20:29:16 | 查看全部
   感谢建军老师的给力支持,问好老师周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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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14 20:29:57 | 查看全部
感谢mengjiye老师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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