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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尊严来自全体职工 刘刚海
职工有尊严,既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必然,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的客观需要。保证职工有尊严,不仅是党和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企业全体员工的神圣职责。
首先,全社会、各企业都要充分承认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工、角色、贡献、工作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既是企业发展的自身需求,也是每位员工的生存需求,企业员工自身要从思想认识上彻底消除劳动歧视,避免“挑肥捡瘦”;其次,企业要真正尊重基层员工的劳动,不漠视基层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使各层次劳动者同等享有劳动成果的知情权和劳动价值的参与分配权,使员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其三,要在全社会和企业共同形成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的道德风尚,建立付出与回报相匹配的薪酬分配体制,保障各层次职工劳必有得、得必为果,切实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防止歪曲的“厚此薄彼”;其四,企业职工要勇于说“不”。企业职工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人的权利,依靠国家法律政策和企业制度,通过合法的渠道,勇于向违背职工共同心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监督并纠正企业损害职工尊严的行为。其五,牢固树立人人平等的观念,消除职业歧视和官位主义,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所得,使弱势群体能够体面劳动,引导职工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真正实现人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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