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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为劳动关系集体协商立法

发表于 2010-3-20 09:32: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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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目前劳动关系集体协商试点中遇到的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和企业“不愿谈”等问题,广州市拟以刚性法律形式予以解决,为劳资谈判保驾护航。据了解,广州市总工会已形成《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的草案,并提请广州市人大列入立法计划。目前,广州市人大已接受该条例的立法申请。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部负责人介绍,该条例草案专门规范了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规定全面推进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薪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同时,该条例草案明确,若职工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可由职工代表向所属基层工会反映情况,再由工会作为代表与企业谈判;行业性的劳资纠纷,则可通过工会、企业联合会、相关劳动部门的三方机制进行集体协商解决;没有工会的基层单位也有相应的运作办法。凡参与集体协商谈判的代表,都将在固定职位和工资待遇两方面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因集体协商迁怒于人,欲解除谈判人劳动合同或降低谈判人工资待遇的行为,均属违法。

  据介绍,该条例草案规定,为保证集体协商的政策操作,企业和职工双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拒绝参加集体协商。受邀约谈判的20日内,劳资双方须进行协商,逾期仍拒绝协商的一方,将处以个人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则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劳资纠纷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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