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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应“房价低者得”

发表于 2010-3-21 20:23: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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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19日宣布,北京将暂时不再安排热点地区高价土地交易,以稳定土地市场。同时改进土地交易方式,不只是以“价高者得”。(3月20日《新京报》)

    近年来我国各地普遍采用的招、拍、挂土地出让模式,导致土地出让价格不断上涨。通过改革土地出让方式降低地价,是稳定房价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北京市的做法是通过综合评定竞标开发商的资质、资金能力、开发建设规划,特别是配建保障房和承担公益性设施建设等内容确定最终竞得者。由于政府部门预先通过综合评估设置了一个合理的地价区间,这样一来地价竞价也就被限制在该区间内进行,也就可以避免地价拍卖价格无限制高企,从而有利于稳定土地出让价格。不过,在土地竞价超过合理区间之后仍有开发商要加价情形下,通过综合评定竞标开发商的各方面情况来确定最终竞得者也有不合理之处,因为这样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出现,以及将建设保障性住房等政府任务强加到开发商头上的嫌疑。

    而相比之下,“竞地价、竞房价”的土地出让模式,则既有利于稳定地价与房价,同时又有利于促进土地交易的公正。所谓“竞地价、竞房价”,就是政府部门先通过综合评估给出一个合理地价区间,拍卖中如果两个开发商在规定的地价区间内给出了同样的高地价,那么谁的房价定得低谁就能最终拍得土地,并通过事后监管与处罚等确保承诺的房价得到执行。这种土地出让模式既能尽可能地稳定地价,又可以将房价限制在最低程度,同时又可通过二次竞价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土地交易的公正性,所以是相对更为值得采取的土地出让方式。(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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