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对于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中年劳动力来说,出门打工,一般跟随老乡从事建筑工地作业的比较多。因为有力气,能吃苦,在工地干活挣钱比其他行业要容易,而且挣得多。这也催生出了一批早期工地打工者变身包工头,自己拉队承包部分项目。这样的包工队也存在着工伤责任难分的风险。
湖北孝感的李刚听说邻村的王某在宁波某建筑工地做部分土建的包工头,于是投奔着王某到工地打工。李刚在搭建建筑结构的时候,脚手架突然脱落,李刚头部被砸伤,颅骨骨折。送医后,王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没钱支付了。因为王某属于分包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而王某的包工队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王某找到上家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希望该公司能承担治疗费用被拒绝,李刚的家属无力支付治疗费用,李刚的治疗,该由谁来负责?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李刚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应该由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工会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