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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是某鸡场饲养员,在工厂做了三年的饲料添加工。由于饲养员们也常会做些清理鸡舍的活儿,经常会弄脏衣服和身体,所以工厂在饲养厂外的工厂院内设置有洗浴区。下班的员工可以清洗后回家。虽然工作累点,但林某觉得自己读书少,这点简单的力气活儿还不成问题,工作环境差点,和农村老家比他很适应了。每天能洗个热水澡,也是算好福利了!
这天林某下班后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
伤情稳定后,林某要求工厂申请工伤认定,工厂却认为,林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伤,受伤原因更与工作无关,工厂只能从人性化角度给予一些慰问金,不可能为他认定工伤。
林某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人社部门认定他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最终,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收尾性工作,应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收拾工具和工作服、做操作后的个人清理等。
本案中,浴室虽非字面上的工作场所,但却是公司为带沙工作的岗位职工准备的清洗场所,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职工洗浴也是从岗位上下班之后立即前往浴室,这段时间符合工作后的合理时间这一条件。在公司浴室洗澡,清理因工作沾染的污物,应视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综上各方面因素,林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的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工会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