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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巧用公证 消费维权

发表于 2010-3-21 22:56:4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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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敏(化名)在逛街时,看中某商场标签为“羊绒衫”的衣服一件,觉得“衣服手感很好,而且价格还打折,样式也不错”,便掏钱买了一件。回家后,王敏母亲表示怀疑:“标签为‘羊绒衫’,就真的为羊绒衫吗?会不会有鬼!”王敏决定将事情弄个水落石出,
    
    随后,王敏将“羊绒衫”送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第二天,检验报告就出来了,检验结果让王敏大吃一惊,所谓的“羊绒衫”含绒量竟只有3%!据此,王敏认为商场出售的该商品属假冒伪劣商品,要求依法给予赔偿。可因当时王敏购买衣服时,并没有保留购物凭证,所以,索赔将缺乏充分的证据。最后,王敏经人提醒,想到通过公证将商场确实将含有3%羊绒的衣服作“羊绒衫”出售这一事实进行公证,以便作为调解或诉讼的证据。王敏是否可申请公证?最终,公证机关是如何具体为该起消费争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呢?
    
【点评意见】
    
    上海市公证协会王敏希望对“商场将含有3%羊绒的衣服作‘羊绒衫’出售”这一事实申请公证的想法是可行的。
    
    本案中,公证部门受理公证后,由两名公证员随同王敏前往商场羊绒衫柜台,监督王敏购买其指认的争议“羊绒衫”,取得购物凭证,整个购买过程均由公证员监督并制作现场记录;并且公证员拍摄该“羊绒衫”的销售标识和购物环境,并将拍摄的销售标识、购物环境、所购羊绒衫等内容立即送往影印部门及时影印取得照片,作为出具的公证书的附件使用。所购羊绒衫带回公证处后,包装后并贴上公证处封签,并制作封签的现场记录,经专门的鉴定后能成为极具说明力的物证。封签后的产品由申请人保存,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能有效地证明王敏确实在该商场购买了该商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本案中,公证员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类证据保全公证时,客观、公正地收集了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证据,使得王敏通过有效的公证程序,取得了合法、有力的证据,从而为主张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自己支付双倍赔偿打下良好的维权基础。
    
    本案也希望给其他的消费者带来启发:巧用公证也可消费维权。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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