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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助款”交易涉嫌三重“罪”

发表于 2010-3-22 20:31:1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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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乐助款”协议,成为舆论诟病的对象,原因不是政府部门积极追退集资款的初衷错了,而是其严重越权、滥权、干涉司法的独立、将无辜者牵连于案中。

  最近,一份由政府机关和公民签订的神奇协议被曝光:温州女子陈东晓受到婆婆非法集资案的牵连,被司法机关羁押。在其被羁押期间,陈的父母与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处置办)签了一份“协议”:陈的父母自愿乐助50万元“乐助款”;陈东晓将被判缓刑,如未被判缓刑,50万元完璧归赵。

  果然,就在存入50万元的当天,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东晓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陈在缓刑获释之后,继续上诉,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最终检方撤诉,陈的冤案得雪。

  无疑,这个“乐助款”协议很雷人。

  其一,所谓“乐助款”是什么性质,是退赔赃款吗?

  陈的婆婆的非法集资案非常复杂,牵涉100多名债权人,案发后还有1.1亿元没偿还。追回赃款是政府的责任,退回赃款也是涉案人员的义务。但陈是涉案人吗?二审时,检方已撤诉,这说明陈是无辜的,没有退回赃款的义务。更荒唐的是,向处置办交“乐助款”的,还是陈的父母。处置办“统筹”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居然将与案子无涉的主犯的亲家也“统筹”了,让其承担退款义务;并且,还是以“轻判”其女儿为条件,让他们“自愿”捐乐助款,这实在有“株连”的嫌疑。

  其二,“乐助款”协议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

  最高法最近下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作为依法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但本案荒唐之处在于,是由与案件无涉的亲家交了“乐助款”;而且没有司法权的处置办在收到钱款后,居然白纸黑字地承诺被告人会被判缓刑。若这种承诺虚假,有损于政府公信;若承诺真实,则涉嫌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就算是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也不能以“不判缓刑就退钱”,作为赔偿的附加条件。所以无论如何,由政府机关签订的这个协议,都有损政府公信。

  其三,“乐助款”是行政权的越位。

  处置办表示钱没进入私人的腰包,而是转给了债权人。这个协议固然未必如有人想的那么不堪,比如政府勒索公民。但这个关于“乐助款”的合同,双方交易的究竟是什么呢?是交易司法公正,还是交易陈的清白,或是交易政府的权力,可以出入人罪,予取予夺?对此,处置办恐怕难以回答。

  而乐清市委宣传部表示:50万元是陈东晓父母自愿给的,“市政府本来不要,但他们一定要给”。且不说是否真属“自愿”,事实是,政府部门如果觉得不该拿,完全可以不拿,既然拿了钱,又在协议上承诺陈将被判缓刑,那就没必要说自己拿“乐助款”有受“胁迫”的味道。

  这份“乐助款”协议,成为舆论诟病的对象,原因不是政府部门积极追退集资款的初衷错了,而是其严重越权、滥权、干涉司法的独立、将无辜者牵连于案中。更重要的是,乐清市处置办一手握着执法大权,一手降尊纡贵与公民签订协议,要求捐出“乐助款”,实在容易使人觉得,这是唱了红脸唱白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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