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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定期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发表于 2017-3-15 18:34: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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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民政部14日通过官网公布《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规定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
  据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制定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抽查可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从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中随机确定名单开展检查。不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确定抽查名单开展检查,实践中不定期抽查以专项治理和项目抽查居多。
  考虑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保证抽查效果,办法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定期抽查比例分别作出了规定,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薄弱,社会组织登记数量较多,抽查比例过高难以落实,办法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3%。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较县级分别提高1到2个百分点。考虑到全国性社会组织规模相对较大,活动领域较广,影响力较强,结合近年来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抽查实践,办法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10%。
  办法提出,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此外,根据办法,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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