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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立规矩也要给空间

发表于 2017-3-17 11:45: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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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数字版













“大妈”们需要健身娱乐,居民们需要清静环境——
广场舞,立规矩也要给空间(多棱镜)
人民日报:洪蔚琳

  “跳广场舞本身是个好事儿,但这么没日没夜地用大音箱放伴奏,让我们这些上班族怎么休息,晚上孩子怎么写作业?”北京朝阳区居民陈晶晶说,自从去年小区组建了广场舞队,每天的噪音就成了她的心头病。

  她的困扰道出了当下居民小区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老人们需要健身娱乐,居民们需要清静的居住环境。一些地方通过立法形式限制广场舞,能否解决问题?

  多地为广场舞立“规矩”,扰民将被处罚

  “我们和社区居委会沟通过好多次,可广场舞扰民的问题一直没解决。也不知道该向什么部门投诉,只能一忍再忍。”陈晶晶向笔者反映。

  为了解决类似的群众文体活动扰民的问题,北京市今年年初出台了《全民健身条例》,并从3月起实施。新条例的颁布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居民在广场跳舞若被认定为扰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这并不是针对广场舞扰民问题开出的第一张“药方”。近年来,全国多地为广场舞立“规矩”,细化了时间、场地等具体标准。

  去年9月,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禁止夜间在居民住宅区或邻近的公共场所使用乐器或扬声设备;2015年2月,陕西西安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把广场舞扰民时间定义为晚9时至次日早7时;四川南充的《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则明确禁止在城市绿地中跳广场舞。

  “北京颁布新条例后,具体执法标准要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介绍,按照国家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即为扰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场舞不应被“污名化”,全民健身需要更多空间

  看到新政策出台了,北京朝阳区罗马嘉园小区广场舞队员陈静茹觉得有些委屈。

  “为了不打扰别人,我们舞队去年自己集资把小区里的一块空场封了起来,这样能起到隔音效果。但还是有居民投诉,说这是违章建筑,最后只能拆除了。”陈静茹所在的舞队近40人,如今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活动场所,只能临时向居委会借用活动室。室内空间比较狭小,而且每次借用都要走繁琐的程序。

  在离罗马嘉园不远的地方,另一支老年人广场舞队曾经把活动地点选在了朝阳大悦城前面的空地上,但多次遭到了商场经营方的驱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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