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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人们站出来是种进步(纵横)
2017-03-21 张 涨    人民日报
近日,公安部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这则新闻让人想到前不久的地铁打骂事件。两名女子因为在地铁车厢请求一名男性乘客扫码,男性乘客破口大骂,还抢夺手机,做出脚踹等暴力行为。虽然最终这名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车厢里不少人袖手旁观也让人耿耿于怀:长达几分钟的时间里,一个大男人满嘴脏话、暴力相向,欺负两名女性,为何没有人站出来?有网友如此评论:“见义勇为,打不过是自己挨打,打得过说不定还要赔人家医药费。”
很多需要人们站出来的危急关头,正是这一念头让一些人迟疑不前。打不过打得过,都有风险;一犹豫,就退缩了。鼓励见义勇为,还是要从制度上打消公众对见义勇为可能遭遇风险的后顾之忧。
凡是呼唤人们见义勇为的关头,往往都冒着伤害自己的巨大风险。不仅过程中可能有危险,事后也可能遭报复,有时受伤住院还得自掏腰包。对此,公安部的征求意见稿做了细致规定,除明确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担责外,还明确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由医保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这意味着,见义勇为给自己造成损害,至少不用为医药费犯愁了。别小看这一进步,对鼓励人们勇敢站出来而言,是制度上的巨大进步。
很多人不敢出手相助,还怕因为对受助人造成了损害而纠缠不清。例如在老人突然倒地时,实施救助过程中可能发生误伤,很多现实案例中,“不敢扶”就是怕“扶出问题”自己要担责。而这一风险,也在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被排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不担责”原则的确立,就是要鼓励人们在危急关头勇敢站出来,而非绕道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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