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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任期内被解聘,不合法

发表于 2017-3-24 07:51: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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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会主席任期内被解聘,不合法)
本报讯(记者 许琴 通讯员 工萱)昨天,记者从全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会议上获悉,近年来,全市工会系统援助案件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平均每年要代理数百起法律案件。昨天的会上,市总工会公布了“2016年全市工会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陈阳阳原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2014年7月,陈阳阳当选为公司的工会主席。后来,陈阳阳因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与公司管理层发生矛盾。公司在合同到期时,向他发放了一份《告知函》,告诉他合同将于2016年1月9日到期,公司不再与他续签合同。 

雨花台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站受理了这起案件,安排律师为其援助。援助律师林欣认为,工会干部任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最终,在雨花台区仲裁委的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陈阳阳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2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起案例是职工患病请假遭辞退。王媛是一家物业公司的职工,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26日到期。去年夏天,王媛患宫颈癌住院治疗,同时向公司请病假。但是,一个月后,王媛去社保中心办理特殊门诊时,被社保中心告知,公司已于半个月前以她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停缴了社会保险。援助律师季一刚接手这起案件,为其整理仲裁材料,及时申请仲裁。季一刚认为,用人单位因职工生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这种做法不仅违背法律,也违背人道。经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停缴的社会保险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辞退没有退休待遇的患病职工,也要付经济补偿金。钱建明和妻子是河西一家环保公司的保洁员。十多年来,夫妻二人起早贪黑,任劳任怨。前年,钱建明因过度劳累患有结核病及心脏病,休了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仅发放部分病假工资。几个月后,用人单位通过钱建明的妻子带信,让他不要再上班了。 


[/table]建邺区总工会的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钱建明的求助。因为钱建明已超过退休年龄60周岁,建邺区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直接向法院起诉。最终获得了12367元的补偿,包括病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援助律师孙来平说,受援人是一名农民工,在南京工作缴纳社会保险不足15年,60周岁时不能享受城市职工的退休待遇。用人单位将其辞退,认为他已过退休年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为受援人没能在60周岁时享受退休待遇,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 
(文中受援助者姓名均为化名)
(原标题:工会主席任期内被解聘,不合法)
[align=justify][table=100%,#ffffff] 本文来源:南京龙虎网-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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