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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发表于 2017-3-30 10:15: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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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4号令公布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规定了油气罐区在日常管理、安全设施、特殊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禁止事项。

  为更加形象生动地理解《十条规定》、提升《十条规定》的宣贯的内容和要求,来自中原油田的陈国义,用精美的漫画,对《十条规定》进行逐条解读。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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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10:16:04 | 查看全部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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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10:16:23 | 查看全部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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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10:16:41 | 查看全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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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10:17:00 | 查看全部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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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10:17:25 | 查看全部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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