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独特教育普及方法
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无疑要遵循一般的认知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和传播规律。还需注意的是,传统文化具有自身特点,因此要有相应的教育普及方法。激活和弘扬这些方法,既具有工具价值,也具有目的价值。立足传统文化教育普及的现状,以下几点尤为值得注意。
采用丰富手段,寓教于乐。应创设令人愉悦的物质、精神环境,运用适当的方式方法,真正激发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如果把传统文化的教育普及功利化,使之成为一种压力,让受众丧失乐趣甚至产生反感,那是对传统文化和受众的双重戕害。传统文化本身有着丰富的形式载体,如戏曲、书画、武术等,别有情致、充满魅力,在教育普及中应大力挖掘运用,做到“寓教于乐”,使受众在感觉“有意思”的基础上领悟到“有意义”。
注重生活、生命体验和实践养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传承更多是基于生活、生命体验的理解过程。基于生活、生命体验的文化传承必然是情理交融、充满个性的,不同体验情境就会得出不同的理解,难以也不必找到统一的标准答案。以文化人不能停留于知识的传授,要创设情境进行教育普及,指导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自我领悟和提升。
突出身教的作用。《论语》有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今天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需要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公众人物、教师等以自觉的担当意识和表率意识践行。不仅要带头认真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要言行一致、以身作则,带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普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参与传统文化教育普及的社会力量进行管理引导
《意见》出台使得参与传统文化教育普及的社会力量迎来了发展良机,与此同时,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也亟需提上日程。目前来看,社会力量开展传统文化教育普及,存在一些值得警惕的问题:不同机构对传统文化进行随意甚至互相矛盾的解读,有的教育普及的并不是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而是封建迷信等糟粕;有的蓄意制造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对立,煽动青少年完全脱离正规学校教育系统,不学习现代科学;有的大搞神秘主义,故弄玄虚,把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搞成带有宗教性质的组织活动等。这些不仅将人带入歧途,也严重损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声誉。建议有关部门就如何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中的积极作用制定出台更为细致的规定,对其从业资质、组织模式以及教育普及的内容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引导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的社会力量进行自我规范、管理和提升。
(作者:沈湘平,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文化发展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