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400|回复: 0

司机边开车边看手机 撞死路人获刑十个月

发表于 2017-4-15 15:55:1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来自:解放网 
3月25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第34条第7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4月13日下午,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审理了首起因驾驶者浏览手机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据悉,该案也是本市“3.25”新修订的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审理的首起因驾驶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崇明区北新公路由北向南方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将一名路人撞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事发地点正好被道路上的电子监控拍摄到。


根据道路电子监控显示,当时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崇明区北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顾某明知看手机会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低头看手机,导致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已偏离道路中间,在行驶至道路里程碑5.6公里附近处,撞到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黄某。黄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4月13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顾某承认了当时确实是在看手机,结果导致车辆偏离主行驶道,撞到同行方向的行人黄某。


庭审最后,顾某向法庭陈述到,“非常对不起被害人,没想到因自己一个“看手机”的动作而导致黄某死亡,给黄某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顾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定顾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在案后积极赔偿被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