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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四条新规”能否破解一把手用人权?

发表于 2010-4-5 21:27: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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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同时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四条新规”的密集出台,充分显示了中央关于整治用人腐败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充分体现了中央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制度性创新,这是与反腐倡廉建设密切相关的一大配套工程,必将从源头上、从制度上、从根本上解决一系列的腐败问题。

  “四条新规”重要的精神在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切实解决干部晋升的“三条邪道”:一是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二是裙带关系,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投票。

  这三条邪道的产生,主要与领导的用人权过于集中、过于强大有很大的关系,以致于一些地方巴结领导成风,而对群众冷暖不闻不问。

  “四条新规”的重要意义就在于破解领导的用人权,特别是“一把手”的用人权,从制度上对“一把手”的用人权给予了规范、制约和监督,是个了不起的进步。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加强上级部门日常监督。将一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任用现象提升上级管理和监督,比如破格提拔、异动频繁等问题,有助于减少一些地方主要领导的随意性,减少一些地方干部投机钻营、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以及所谓的干部年轻化等现象。

  二是防止“任人唯亲”。对于干部近亲属和身边干部的任用作出了特殊规定,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向上一级组织部门征求意见,以防止“任人唯亲”。

  三是严防“带病提拔”。对于问题干部的提拔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引咎辞职的干部,两年内就不得提拔使用。

  四是注重“民意民主”。引入民主评议和民意调查制度,民意份量越来越重。比如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同时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另外,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五是实施主要领导离任检查。对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用职责实行离任检查,从制度上约束其权力的无限扩大和集中,甚至是一言堂、大权独揽的现象。

  当然,“四条新规”也还有一些遗憾。比如能不能将一些特殊的干部选用情形最大限度的向社会、舆论、群众予以公开、公示,扩大干部选用的透明度,而不仅仅只是向上一级部门征求意见和报告,因为操作得不好,就又可能引发新一轮的权力集中。另外在实施民主评议时,为了防止评议的不真实性、不客观性,甚至是小圈子、偏激的,应该在评议的项目上体现公正,比如在设定简单的“满意或不满意”选项后,应该设定为什么“满意或不满意”的原因选项?

  总之,“四条新规”的出台和执行,必然将会对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带来一股清风,从而在制度上最大限度地确保胡锦涛提出的“三个不吃亏”的用人导向。不过,要想达到此目的,贵在执行、贵在落实,而这样的局面,除了我们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执行,还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发动舆论的监督,以形成一个立体式的监督网络,从而让那些用人腐败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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