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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破解“浙江工商单挑丰田”后悬疑问题

发表于 2010-4-8 17:30:2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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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执法机关都不允许丰田不履行赔偿责任

首批投诉消费者已获补偿
浙江查获大量丰田无合格证直供配件

  法制日报记者姚?
  4月7日,浙江省工商局召开“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通报会”。通报会透露,浙江半数以上投诉消费者已获误工费、汽油费损失补偿。浙江查获大量丰田无合格证直供配件、无检测报告,涉嫌违法。

  据了解,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正积极督促丰田公司及丰田4S店认真履行承诺,总体情况进展顺利。截至目前已召回维修的占应召回车辆的90%。浙江的丰田4S店已主动实施了上门召回,有32位RAV4消费者已经获得了4S店提供的代步车使用。全省获得全额订金退还的消费者已有69例。首批251名投诉的消费者已获损失补偿。

  目前浙江各级消保委正积极稳妥地开展补偿调处。补偿的方式包括丰田公司所提供三选一的特别服务项目,也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形式,个别4S店还给予了消费者现金补偿。个别消费者有其他诉求的,浙江工商和消保委将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丰田对赔偿问题制造“两种声音”

浙江工商局敦促其履行承诺


  法制日报记者 姚?

  记者4月7日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针对松木秀明公开否认对车主补偿的言论,4月2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消保委向丰田发出质询函。丰田回函解释称是“因为语言沟通得不全面造成的误解,而不是本质内容的差异。”并称,对于补偿承诺,丰田方面“已经按照该意见迅速、积极、认真地执行和推进。”

  3月29日,丰田副总经理高放、永江秀久率团到杭州与浙江省工商局进行商谈。丰田全面接受浙江工商局的要求,并作出了具体承诺。

  3月31日,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针对全国RAV4车主推出“三选一”的免费检测服务,此外,不会对召回车辆车主(包括浙江地区)给予额外的经济赔偿。

  有关人士指出,一方面是公司做出赔偿承诺,另一方面是公司负责人公开否定。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出现两种声音,实质上还是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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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中国法律关于产品质量责任规定中的“产品”当然包括汽车产品。地方法规有没有对汽车产品做出具体规定并不妨碍法律的效力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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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树
消费者权利也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核心是尊重人,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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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都能够支持丰田汽车消费者的请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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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
如果丰田公司不履行承诺,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判定丰田公司违约,要求其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 姚?

  “浙江工商单挑丰田”被社会公认为是消费维权史上,特别是中国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在探索法律治理方面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杆性事件。浙江工商的作为,不仅仅使浙江消费者在丰田召回中获得了与美国消费者“同车同权”的权益,更把中国其他地方的消费者能否享受“同车同权”的现实问题摆在了国人面前。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一系列敏感问题,如:丰田对浙江消费者的承诺具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对丰田在中国造成新的市场歧视,我国法律真就没有办法?是什么纵容了“丰田门”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本报记者专访了我国权威法律专家。

丰田对浙江的承诺一旦反悔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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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丰田汽车公司总裁丰田章男在北京举行的媒体说明会上,向中国消费者道歉。 (资料图片)


  丰田公司接受浙江工商五条意见、作出七项承诺才两天,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接受媒体采访时却表示,将针对中国RAV4车主推出一个“三选一”的免费检测服务,不会对召回车辆车主给予额外的经济赔偿,包括浙江地区车主。

  松木秀明的这番表态,无疑否认了3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发布的谈判结果。舆论认为,松木秀明的新方案与丰田承诺的方案有本质区别,纷纷指责丰田在“偷梁换柱”。

  一时间“浙江承诺方案缩水”、“丰田反悔”、“法律拿丰田还有没有办法”、“中国的法律法规真的是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吗?”等问题搞得人们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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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8 17:31:57 | 查看全部
丰田真要反悔 法律绝不会答应

丰田要承担违约责任


  丰田公司在浙江作出的承诺是否会因松木的谈话而丧失效力?

  “我们对松木谈话的效力表示质疑。丰田的承诺是对浙江消费者的承诺,是由丰田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并签字盖章的承诺。失信是经营者的大忌,出尔反尔的表现不符合大公司的经营理念。如果丰田真的反悔,法律也不会答应。”我国著名消费维权律师邱宝昌说。

  “汽车召回行动贵在行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丰田就汽车召回对于消费者的要求作出的承诺,应该视为合同的成立,其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丰田应全面履行其承诺,不履行应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王保树强调说,未经与消费者协商并取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改变其承诺,撤销承诺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应为此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丰田公司对消费者的公开承诺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该承诺已经使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按照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严格依照承诺向消费者履行义务。

  邱宝昌强调,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丰田公司不履行承诺,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判定丰田公司违约,要求其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丰田不履责行政机关绝不会答应

可责令丰田履行承诺并查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有职责、有权力对未自觉履行法定责任的经营者进行查处和责令履行。他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并就此列举了相关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消法》第50条还规定,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对有缺陷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对之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现有法律足以支持中国各地车主“同车同权”


  社会上大多认为浙江的消费者是幸运的。丰田在浙江“低头”,一方面是因为有一个使命和责任感强烈的浙江省工商局,一方面是因为浙江省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三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其他省市并无此规定,因而,其他省市的车主能否获赔即成悬疑。如何解决丰田造成中国新的市场歧视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法律认识误区使各地消费者对“同车同权”信心不足


  自从浙江消费者通过浙江省工商局的强力撑腰,迫使丰田作出承诺获得与美国车主“同车同权”后,社会上一方面兴奋而真诚地为浙江工商鼓掌、喝彩,另一方面却面对丰田对中国车主的差别待遇不无遗憾。

  打开网络,扑面而来的是这样一些充满无奈的信息:

  “如果丰田对浙江和浙江以外的省份实施不同待遇,从法律上来说也是行得通的,因为在这件事上,毕竟中国的其他省份都无法可依。”

  “国内其他地方的车主不能享受浙江RAV4车主获得召回赔偿同等的权益,虽然遗憾,却是现实境遇。”

  “丰田只赔浙江的召回车主,这等于在国内又出现了新的市场歧视”。

  对此,我国多位法律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由于人们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理解不够全面,以致走进一个误区,主动把丰田编织的死扣往自己脖子上套。

  
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有完整的规范和制度系统


  姜明安就中国法律对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中国法律关于产品质量责任规定中的“产品”当然包括汽车产品。地方法规有没有对汽车产品做出具体规定并不妨碍法律的效力和实施。姜明安强调指出,中国法律就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一个完整的规范和制度系统,这个系统是一个由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效力位阶的法规范构成的体系。根据这个规范和制度体系,生产有缺陷产品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不仅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还有可能要接受行政机关罚款等行政责任。

  他就此作了列举性介绍:《消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缺陷商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一)《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是:修理、重作、更换和赔偿损失;(二)《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6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是“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专家们表示,丰田没有像在美国市场一样对中国车主进行补偿,是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为“法律依据”,显然,这是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断章取义。

  
愿丰田公司好自为之不应为逃避责任找借口


  杨立新指出,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之后,负有跟踪观察义务,对其所生产的产品的性能以及实际使用效果进行不间断的了解,必要时应做出警告直至召回产品。召回缺陷产品是最主要的跟踪观察义务,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履行警示、召回义务,必然发生费用问题。对于消费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当然应当由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负担。

  杨立新强调,对于召回义务履行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补偿责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都能够支持丰田汽车消费者的请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生产者不应借口中国法律规定不完备而逃避责任。

  邱宝昌指出,尽管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足够支持我国消费者向丰田公司主张赔偿。丰田公司理应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不仅要按照承诺切实做好对浙江消费者的损失补偿和产品维修,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应该得到与浙江消费者同样的解决方案。

  “其实,当一个厂商发生应当召回缺陷产品义务的时候,更是展现生产者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的产品负责、对自己的信誉负责的关键时刻。”杨立新指出,明智的生产者应当利用这种机会,既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为自己挽回影响,维护自己的信誉,以期建立更好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和谐关系。推托、拒绝甚至抵赖,都是不明智的做法。在这样的一个关键时刻,但愿丰田公司能够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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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销售企划部公关总监马春平(中)接受媒体采访。 (资料图片)



公权力太软纵容了“丰田门”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


  自从浙江省工商局迫使丰田“低头”,而其他地区消费者已面对“差别待遇”的尴尬后,反思开始在社会舆论中涌动。关注此问题的人们不难发现,埋怨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太软”的情绪成为一种倾向。质疑“是什么纵容了‘丰田门’对中国消费者歧视”的声调更高。

  专家们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当前最要紧的并不是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太软”,而是公权力表现的“太软”。

当前最要紧的

不是法“太软”而是监管“太软”


  “太软”,“无法可依”,这类自我解剖可能源自于中华民族内敛、自省的文化心理,但是,自省不是妄自菲薄。法律法规不完善并非根本问题,要紧的是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姜明安介绍说,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者生产有缺陷产品的全面和系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何保障这些法律责任落实,特别是民事责任,法律提供的途径主要有三:

  其一,经营者自觉履行。《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注:如前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注:如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其二,行政机关查处和责令履行。《消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消法》第50条还规定,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对有缺陷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对之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其三,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消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王保树指出,无论行政监管部门还是消费者协会及司法部门,应理直气壮地支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主张。因为,消费者权利也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核心是尊重人,保护人。丰田汽车召回因油门踏板缺陷引起,不只发生在中国,也发生在美国等国家。地域虽然不同,但油门踏板缺陷可能引起的后果没有不同,因而厂商在不同国家所要体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精神、人权平等也不应有任何差别。

  邱宝昌还介绍说,为消费者主张权利,各地消协及相关部门可启动法律援助机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为消费者获取“同车同权”。

  显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法律的执行却不能保护消费者,那维权职能部门就应该检讨了。

  
浙江PK丰田昭示

消费维权公权力不可缺位


  类似丰田在召回上的差别政策并非单一事件而是以一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着。反观丰田这次在中、美两国的遭遇,对比中美两国公权力介入的情形,网民的评论认为,美国消费者的高级别待遇主要并不是因为消费者的勇猛强悍,而是因为国家公权力的坚定介入。

  “丰田对中美消费者持两重标准,这种傲慢和偏见,是我们纵容出来的。集体的失职与不作为,使得资本的强势更强,消费者的弱势更弱。浙江工商单挑丰田事件虽然发生在一个省,但却具有标本意义,”邱宝昌认为,浙江省工商部门的行动,表明了其对自身职责的清醒认识,同时也展现出了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近年来,从查处索尼数码相机、东芝笔记本电脑、LV皮包、SK-Ⅱ等洋品牌的一系列事件中,许多人认识了为维护中国消费者权益敢于亮剑、善于亮剑的浙江工商。

  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又是浙江工商部门率先与丰田公司就消费者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向丰田公司明理释法。“浙江工商现象”的出现,具有研究与借鉴价值。它促使人们反思:在当下中国,政府行政机关应该如何担负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首要责任?

  邱宝昌不避忌讳地表示,其他行政机关应该像浙江工商一样,履行职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身体力行,真正起到行政监管作用。

  
丰田事件启示

应完善“大维权”制度


  据新华社报道,美国交通部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的大规模召回事件处以最高达1637.5万美元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迄今对汽车公司做出的最大金额民事处罚。

  邱宝昌认为,我们看到,美国将对丰田处以1600多万美元的处罚,而我国对缺陷产品的行政处罚最高额限定为3万元,对缺陷汽车的厂商缺乏震慑作用。在美国,就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美国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国会参众两院举行了数次听证;而我国行政部门迄今为止未采取任何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邱宝昌说,从实践中看,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树立大维权理念,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的同时,建立健全大维权制度,加强对负有法律职能的部门的追责,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回放

 
浙江工商单挑丰田事件大事记


  2010年1月29日,丰田在中国宣布召回75552辆存在油门踏板缺陷的RAV4汽车。丰田公司的“差别待遇”引起国内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相继接到百余名丰田汽车消费者的投诉。

  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在全国率先启动“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行动”。提出五项要求,敦促丰田公司采取措施,保护浙江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官员与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一行在杭州进行了大约5小时的闭门谈判。第一次会谈因赔偿问题陷入僵局。双方分歧的焦点是:

  丰田方始终以“中美待遇无差别”、“召回制度无规定”、“国内行业无先例”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损失补偿要求。丰田认为,关于召回事宜,应依照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理,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浙江工商坚持,根据我国《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依据2000年浙江省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

  3月26日,法制日报就双方分歧的焦点独家专访了我国法律专家,并发布专家意见《丰田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月29日,丰田副总经理高放、永江秀久再次率团到杭州与浙江省工商局进行商谈。丰田终于全面接受浙江工商局的要求,并作出具体承诺。

  此次维权成果得到了全国消费者的普遍赞誉。

  3月31日,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接受媒体采访,就丰田对浙江的承诺、对中国消费者的补偿办法等问题首次进行了官方说明,明确表示,将针对全国RAV4车主推出“三选一”的免费检测服务,此外,不会对召回车辆车主(包括浙江地区)给予额外的经济赔偿。

  
浙江省工商局和消保委向丰田提出的“五项要求”


  一是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

  二是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

  三是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

  四是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

  五是对于自动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该提供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丰田就浙江工商的要求对浙江消费者作出的承诺

  一、本着尊重法律、尊重客户的原则,一汽丰田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积极、认真地予以回应。

  二、一汽丰田公司承诺,加快召回进度,在4月底前完成浙江所有RAV4问题汽车的召回维修工作,并保证维修质量。

  三、对尚未召回的RAV4汽车,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由经销店提供代步车供消费者使用。

  四、未交付的RAV4汽车,一汽丰田将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如果客户提出解约,公司将全额退还客户订金。

  五、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对已向浙江省各级消保委投诉的消费者,一汽丰田接受浙江省消保委的调处。

  六、对上述处理事项应由丰田4S店履行部分,一汽丰田公司自即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执行。

  七、对于消费者的其他诉求主张,尊重消费者依法投诉和诉讼的权利。

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销售企划部公关总监马春平(中)接受媒体采访。 (资料图片)



公权力太软纵容了“丰田门”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


  自从浙江省工商局迫使丰田“低头”,而其他地区消费者已面对“差别待遇”的尴尬后,反思开始在社会舆论中涌动。关注此问题的人们不难发现,埋怨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太软”的情绪成为一种倾向。质疑“是什么纵容了‘丰田门’对中国消费者歧视”的声调更高。

  专家们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当前最要紧的并不是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太软”,而是公权力表现的“太软”。

当前最要紧的

不是法“太软”而是监管“太软”


  “太软”,“无法可依”,这类自我解剖可能源自于中华民族内敛、自省的文化心理,但是,自省不是妄自菲薄。法律法规不完善并非根本问题,要紧的是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姜明安介绍说,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者生产有缺陷产品的全面和系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何保障这些法律责任落实,特别是民事责任,法律提供的途径主要有三:

  其一,经营者自觉履行。《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注:如前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注:如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其二,行政机关查处和责令履行。《消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消法》第50条还规定,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对有缺陷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对之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其三,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消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王保树指出,无论行政监管部门还是消费者协会及司法部门,应理直气壮地支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主张。因为,消费者权利也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核心是尊重人,保护人。丰田汽车召回因油门踏板缺陷引起,不只发生在中国,也发生在美国等国家。地域虽然不同,但油门踏板缺陷可能引起的后果没有不同,因而厂商在不同国家所要体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精神、人权平等也不应有任何差别。

  邱宝昌还介绍说,为消费者主张权利,各地消协及相关部门可启动法律援助机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为消费者获取“同车同权”。

  显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法律的执行却不能保护消费者,那维权职能部门就应该检讨了。

  
浙江PK丰田昭示

消费维权公权力不可缺位


  类似丰田在召回上的差别政策并非单一事件而是以一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着。反观丰田这次在中、美两国的遭遇,对比中美两国公权力介入的情形,网民的评论认为,美国消费者的高级别待遇主要并不是因为消费者的勇猛强悍,而是因为国家公权力的坚定介入。

  “丰田对中美消费者持两重标准,这种傲慢和偏见,是我们纵容出来的。集体的失职与不作为,使得资本的强势更强,消费者的弱势更弱。浙江工商单挑丰田事件虽然发生在一个省,但却具有标本意义,”邱宝昌认为,浙江省工商部门的行动,表明了其对自身职责的清醒认识,同时也展现出了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近年来,从查处索尼数码相机、东芝笔记本电脑、LV皮包、SK-Ⅱ等洋品牌的一系列事件中,许多人认识了为维护中国消费者权益敢于亮剑、善于亮剑的浙江工商。

  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又是浙江工商部门率先与丰田公司就消费者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向丰田公司明理释法。“浙江工商现象”的出现,具有研究与借鉴价值。它促使人们反思:在当下中国,政府行政机关应该如何担负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首要责任?

  邱宝昌不避忌讳地表示,其他行政机关应该像浙江工商一样,履行职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身体力行,真正起到行政监管作用。

  
丰田事件启示

应完善“大维权”制度


  据新华社报道,美国交通部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的大规模召回事件处以最高达1637.5万美元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迄今对汽车公司做出的最大金额民事处罚。

  邱宝昌认为,我们看到,美国将对丰田处以1600多万美元的处罚,而我国对缺陷产品的行政处罚最高额限定为3万元,对缺陷汽车的厂商缺乏震慑作用。在美国,就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美国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国会参众两院举行了数次听证;而我国行政部门迄今为止未采取任何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邱宝昌说,从实践中看,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树立大维权理念,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的同时,建立健全大维权制度,加强对负有法律职能的部门的追责,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回放

 
浙江工商单挑丰田事件大事记


  2010年1月29日,丰田在中国宣布召回75552辆存在油门踏板缺陷的RAV4汽车。丰田公司的“差别待遇”引起国内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相继接到百余名丰田汽车消费者的投诉。

  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在全国率先启动“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行动”。提出五项要求,敦促丰田公司采取措施,保护浙江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官员与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一行在杭州进行了大约5小时的闭门谈判。第一次会谈因赔偿问题陷入僵局。双方分歧的焦点是:

  丰田方始终以“中美待遇无差别”、“召回制度无规定”、“国内行业无先例”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损失补偿要求。丰田认为,关于召回事宜,应依照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理,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浙江工商坚持,根据我国《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依据2000年浙江省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

  3月26日,法制日报就双方分歧的焦点独家专访了我国法律专家,并发布专家意见《丰田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月29日,丰田副总经理高放、永江秀久再次率团到杭州与浙江省工商局进行商谈。丰田终于全面接受浙江工商局的要求,并作出具体承诺。

  此次维权成果得到了全国消费者的普遍赞誉。

  3月31日,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接受媒体采访,就丰田对浙江的承诺、对中国消费者的补偿办法等问题首次进行了官方说明,明确表示,将针对全国RAV4车主推出“三选一”的免费检测服务,此外,不会对召回车辆车主(包括浙江地区)给予额外的经济赔偿。

  
浙江省工商局和消保委向丰田提出的“五项要求”


  一是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

  二是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

  三是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

  四是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

  五是对于自动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该提供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丰田就浙江工商的要求对浙江消费者作出的承诺

  一、本着尊重法律、尊重客户的原则,一汽丰田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积极、认真地予以回应。

  二、一汽丰田公司承诺,加快召回进度,在4月底前完成浙江所有RAV4问题汽车的召回维修工作,并保证维修质量。

  三、对尚未召回的RAV4汽车,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由经销店提供代步车供消费者使用。

  四、未交付的RAV4汽车,一汽丰田将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如果客户提出解约,公司将全额退还客户订金。

  五、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对已向浙江省各级消保委投诉的消费者,一汽丰田接受浙江省消保委的调处。

  六、对上述处理事项应由丰田4S店履行部分,一汽丰田公司自即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执行。

  七、对于消费者的其他诉求主张,尊重消费者依法投诉和诉讼的权利。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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