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销售企划部公关总监马春平(中)接受媒体采访。 (资料图片)
公权力太软纵容了“丰田门”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
自从浙江省工商局迫使丰田“低头”,而其他地区消费者已面对“差别待遇”的尴尬后,反思开始在社会舆论中涌动。关注此问题的人们不难发现,埋怨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太软”的情绪成为一种倾向。质疑“是什么纵容了‘丰田门’对中国消费者歧视”的声调更高。
专家们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当前最要紧的并不是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太软”,而是公权力表现的“太软”。
当前最要紧的
不是法“太软”而是监管“太软”
“太软”,“无法可依”,这类自我解剖可能源自于中华民族内敛、自省的文化心理,但是,自省不是妄自菲薄。法律法规不完善并非根本问题,要紧的是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姜明安介绍说,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者生产有缺陷产品的全面和系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何保障这些法律责任落实,特别是民事责任,法律提供的途径主要有三:
其一,经营者自觉履行。《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注:如前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注:如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其二,行政机关查处和责令履行。《消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消法》第50条还规定,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对有缺陷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对之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其三,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消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王保树指出,无论行政监管部门还是消费者协会及司法部门,应理直气壮地支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主张。因为,消费者权利也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核心是尊重人,保护人。丰田汽车召回因油门踏板缺陷引起,不只发生在中国,也发生在美国等国家。地域虽然不同,但油门踏板缺陷可能引起的后果没有不同,因而厂商在不同国家所要体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精神、人权平等也不应有任何差别。
邱宝昌还介绍说,为消费者主张权利,各地消协及相关部门可启动法律援助机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为消费者获取“同车同权”。
显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法律的执行却不能保护消费者,那维权职能部门就应该检讨了。
浙江PK丰田昭示
消费维权公权力不可缺位
类似丰田在召回上的差别政策并非单一事件而是以一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着。反观丰田这次在中、美两国的遭遇,对比中美两国公权力介入的情形,网民的评论认为,美国消费者的高级别待遇主要并不是因为消费者的勇猛强悍,而是因为国家公权力的坚定介入。
“丰田对中美消费者持两重标准,这种傲慢和偏见,是我们纵容出来的。集体的失职与不作为,使得资本的强势更强,消费者的弱势更弱。浙江工商单挑丰田事件虽然发生在一个省,但却具有标本意义,”邱宝昌认为,浙江省工商部门的行动,表明了其对自身职责的清醒认识,同时也展现出了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近年来,从查处索尼数码相机、东芝笔记本电脑、LV皮包、SK-Ⅱ等洋品牌的一系列事件中,许多人认识了为维护中国消费者权益敢于亮剑、善于亮剑的浙江工商。
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又是浙江工商部门率先与丰田公司就消费者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向丰田公司明理释法。“浙江工商现象”的出现,具有研究与借鉴价值。它促使人们反思:在当下中国,政府行政机关应该如何担负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首要责任?
邱宝昌不避忌讳地表示,其他行政机关应该像浙江工商一样,履行职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身体力行,真正起到行政监管作用。
丰田事件启示
应完善“大维权”制度
据新华社报道,美国交通部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的大规模召回事件处以最高达1637.5万美元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迄今对汽车公司做出的最大金额民事处罚。
邱宝昌认为,我们看到,美国将对丰田处以1600多万美元的处罚,而我国对缺陷产品的行政处罚最高额限定为3万元,对缺陷汽车的厂商缺乏震慑作用。在美国,就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美国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国会参众两院举行了数次听证;而我国行政部门迄今为止未采取任何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邱宝昌说,从实践中看,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树立大维权理念,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的同时,建立健全大维权制度,加强对负有法律职能的部门的追责,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回放
浙江工商单挑丰田事件大事记
2010年1月29日,丰田在中国宣布召回75552辆存在油门踏板缺陷的RAV4汽车。丰田公司的“差别待遇”引起国内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相继接到百余名丰田汽车消费者的投诉。
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在全国率先启动“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行动”。提出五项要求,敦促丰田公司采取措施,保护浙江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官员与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一行在杭州进行了大约5小时的闭门谈判。第一次会谈因赔偿问题陷入僵局。双方分歧的焦点是:
丰田方始终以“中美待遇无差别”、“召回制度无规定”、“国内行业无先例”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损失补偿要求。丰田认为,关于召回事宜,应依照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理,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浙江工商坚持,根据我国《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依据2000年浙江省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
3月26日,法制日报就双方分歧的焦点独家专访了我国法律专家,并发布专家意见《丰田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月29日,丰田副总经理高放、永江秀久再次率团到杭州与浙江省工商局进行商谈。丰田终于全面接受浙江工商局的要求,并作出具体承诺。
此次维权成果得到了全国消费者的普遍赞誉。
3月31日,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接受媒体采访,就丰田对浙江的承诺、对中国消费者的补偿办法等问题首次进行了官方说明,明确表示,将针对全国RAV4车主推出“三选一”的免费检测服务,此外,不会对召回车辆车主(包括浙江地区)给予额外的经济赔偿。
浙江省工商局和消保委向丰田提出的“五项要求”
一是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
二是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
三是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
四是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
五是对于自动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该提供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丰田就浙江工商的要求对浙江消费者作出的承诺
一、本着尊重法律、尊重客户的原则,一汽丰田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积极、认真地予以回应。
二、一汽丰田公司承诺,加快召回进度,在4月底前完成浙江所有RAV4问题汽车的召回维修工作,并保证维修质量。
三、对尚未召回的RAV4汽车,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由经销店提供代步车供消费者使用。
四、未交付的RAV4汽车,一汽丰田将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如果客户提出解约,公司将全额退还客户订金。
五、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对已向浙江省各级消保委投诉的消费者,一汽丰田接受浙江省消保委的调处。
六、对上述处理事项应由丰田4S店履行部分,一汽丰田公司自即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执行。
七、对于消费者的其他诉求主张,尊重消费者依法投诉和诉讼的权利。
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销售企划部公关总监马春平(中)接受媒体采访。 (资料图片)
公权力太软纵容了“丰田门”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
自从浙江省工商局迫使丰田“低头”,而其他地区消费者已面对“差别待遇”的尴尬后,反思开始在社会舆论中涌动。关注此问题的人们不难发现,埋怨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太软”的情绪成为一种倾向。质疑“是什么纵容了‘丰田门’对中国消费者歧视”的声调更高。
专家们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当前最要紧的并不是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太软”,而是公权力表现的“太软”。
当前最要紧的
不是法“太软”而是监管“太软”
“太软”,“无法可依”,这类自我解剖可能源自于中华民族内敛、自省的文化心理,但是,自省不是妄自菲薄。法律法规不完善并非根本问题,要紧的是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姜明安介绍说,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者生产有缺陷产品的全面和系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何保障这些法律责任落实,特别是民事责任,法律提供的途径主要有三:
其一,经营者自觉履行。《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注:如前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注:如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其二,行政机关查处和责令履行。《消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消法》第50条还规定,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对有缺陷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对之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其三,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消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王保树指出,无论行政监管部门还是消费者协会及司法部门,应理直气壮地支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主张。因为,消费者权利也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核心是尊重人,保护人。丰田汽车召回因油门踏板缺陷引起,不只发生在中国,也发生在美国等国家。地域虽然不同,但油门踏板缺陷可能引起的后果没有不同,因而厂商在不同国家所要体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精神、人权平等也不应有任何差别。
邱宝昌还介绍说,为消费者主张权利,各地消协及相关部门可启动法律援助机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为消费者获取“同车同权”。
显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法律的执行却不能保护消费者,那维权职能部门就应该检讨了。
浙江PK丰田昭示
消费维权公权力不可缺位
类似丰田在召回上的差别政策并非单一事件而是以一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着。反观丰田这次在中、美两国的遭遇,对比中美两国公权力介入的情形,网民的评论认为,美国消费者的高级别待遇主要并不是因为消费者的勇猛强悍,而是因为国家公权力的坚定介入。
“丰田对中美消费者持两重标准,这种傲慢和偏见,是我们纵容出来的。集体的失职与不作为,使得资本的强势更强,消费者的弱势更弱。浙江工商单挑丰田事件虽然发生在一个省,但却具有标本意义,”邱宝昌认为,浙江省工商部门的行动,表明了其对自身职责的清醒认识,同时也展现出了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近年来,从查处索尼数码相机、东芝笔记本电脑、LV皮包、SK-Ⅱ等洋品牌的一系列事件中,许多人认识了为维护中国消费者权益敢于亮剑、善于亮剑的浙江工商。
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又是浙江工商部门率先与丰田公司就消费者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向丰田公司明理释法。“浙江工商现象”的出现,具有研究与借鉴价值。它促使人们反思:在当下中国,政府行政机关应该如何担负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首要责任?
邱宝昌不避忌讳地表示,其他行政机关应该像浙江工商一样,履行职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身体力行,真正起到行政监管作用。
丰田事件启示
应完善“大维权”制度
据新华社报道,美国交通部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的大规模召回事件处以最高达1637.5万美元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迄今对汽车公司做出的最大金额民事处罚。
邱宝昌认为,我们看到,美国将对丰田处以1600多万美元的处罚,而我国对缺陷产品的行政处罚最高额限定为3万元,对缺陷汽车的厂商缺乏震慑作用。在美国,就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美国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国会参众两院举行了数次听证;而我国行政部门迄今为止未采取任何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邱宝昌说,从实践中看,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树立大维权理念,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的同时,建立健全大维权制度,加强对负有法律职能的部门的追责,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回放
浙江工商单挑丰田事件大事记
2010年1月29日,丰田在中国宣布召回75552辆存在油门踏板缺陷的RAV4汽车。丰田公司的“差别待遇”引起国内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相继接到百余名丰田汽车消费者的投诉。
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在全国率先启动“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行动”。提出五项要求,敦促丰田公司采取措施,保护浙江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官员与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一行在杭州进行了大约5小时的闭门谈判。第一次会谈因赔偿问题陷入僵局。双方分歧的焦点是:
丰田方始终以“中美待遇无差别”、“召回制度无规定”、“国内行业无先例”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损失补偿要求。丰田认为,关于召回事宜,应依照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理,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浙江工商坚持,根据我国《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依据2000年浙江省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
3月26日,法制日报就双方分歧的焦点独家专访了我国法律专家,并发布专家意见《丰田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月29日,丰田副总经理高放、永江秀久再次率团到杭州与浙江省工商局进行商谈。丰田终于全面接受浙江工商局的要求,并作出具体承诺。
此次维权成果得到了全国消费者的普遍赞誉。
3月31日,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接受媒体采访,就丰田对浙江的承诺、对中国消费者的补偿办法等问题首次进行了官方说明,明确表示,将针对全国RAV4车主推出“三选一”的免费检测服务,此外,不会对召回车辆车主(包括浙江地区)给予额外的经济赔偿。
浙江省工商局和消保委向丰田提出的“五项要求”
一是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
二是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
三是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
四是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
五是对于自动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该提供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丰田就浙江工商的要求对浙江消费者作出的承诺
一、本着尊重法律、尊重客户的原则,一汽丰田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积极、认真地予以回应。
二、一汽丰田公司承诺,加快召回进度,在4月底前完成浙江所有RAV4问题汽车的召回维修工作,并保证维修质量。
三、对尚未召回的RAV4汽车,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由经销店提供代步车供消费者使用。
四、未交付的RAV4汽车,一汽丰田将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如果客户提出解约,公司将全额退还客户订金。
五、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对已向浙江省各级消保委投诉的消费者,一汽丰田接受浙江省消保委的调处。
六、对上述处理事项应由丰田4S店履行部分,一汽丰田公司自即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执行。
七、对于消费者的其他诉求主张,尊重消费者依法投诉和诉讼的权利。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