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流氓罪”被分解,立法逐渐细化
20年前,曾经的“流氓罪”为执法者留足了自由解释的空间,也让一些为当时主流道德观念所不容的行为被囊括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在中国当时的特殊条件下,对“流氓罪”的规定语焉不详,立法者的粗线条立法、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酿造了轰动一时的“迟志强案”。1997年,刑法修订竖起“罪刑法定”的大旗,“其他流氓活动”的表述被剥离,立法笼统,内容宽泛的“流氓罪”从此淡出历史舞台。“流氓罪”分解后针对新罪名的刑罚,其徒刑的刑期也有所减少。从“流氓罪”到“聚众淫乱罪”,变的是对“淫乱”罪行量刑的细化、变的是法律从抽象逐渐过渡到具象,“流氓罪”的分解代表了一个法律技术进步的过程。
不变:法律始终在规范道德
然而,从“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淫乱罪”,“口袋罪”的“口袋”是消失了,但立法背后的思维仍在、立法的出发点依然没发生改变。细则的具象化并未带来“淫乱罪”本质的改变,此处的“受害者”并非特定的个人,却一概指向所谓的社会道德、社会伦理。面对“聚众淫乱”,人们不禁产生疑问:在此,法律是在保护人的权利,还是在维护道德层面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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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教授的“换偶事件”之所以引起了巨大的争论、“聚众淫乱”该不该定罪之所以存疑,归根到底是公众对于“法律是否应该规范道德”这一本质的问题没有达成共识。而这一问题,在西方主流文明的法律里,早有答案:法律应保障的是个人的权利而非摸不着、拿不准的伦理道德。
纵观世界各主流文明,一个多元而宽容的社会,总是以对程序和制度、而非对伦理和道德的共识为特征的。也许,当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愈趋明晰之时,我们再来看今天的争论,只能如同20多年后的今日看“迟志强案”一般,一笑而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