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03|回复: 2

“去产能”背景下的职工何去何从

发表于 2017-4-30 21:40: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编者按:近年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炭等传统产业领域扩张造成的影响日益显现,许多行业连年出现负增长,积极有效去产能已经迫在眉睫。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根据国家去产能相关政策,未来3至5年,我国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1亿-1.5亿吨,煤炭过剩产能5亿吨。与之密切相关的是钢铁和煤炭行业近180万职工将被分流安置。
    这么多的职工是待业还是自谋职业或是企业转型转岗?这些职工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如何解决?千亿元资金如何花在职工身上?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应当如何安置?他们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存废问题等成为影响职工再就业的难题。针对这些问题,中工网策划了这样一期专题,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针对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的规划、相关政策进行讨论与总结,同时工会在这一过程中能有什么样的作为,以及工会为这180万职工提供什么样的帮助,敬请期待。


人社部等7部门印发《意见》明确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

人社部等7部门印发《意见》明确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
职工最关心的四个问题有了说法
中工网记者 罗娟  
  “这下放心很多了。”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平沟煤矿工人伊永春盼望的煤炭钢铁行业化解产能职工安置政策近日落地。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
  《意见》各项政策适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的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伊永春等去产能行业职工关心的四个焦点问题在《意见》中予以明确——
  职工安置方案需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自2015年6月“放假”之后,伊永春再没接到企业开工的通知,是待业还是自谋职业或是企业转型转岗,伊永春迫切希望企业方的答案。今年3月以来,人社部等相关部门披露,去产能安置职工有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兜底四种渠道。
  记者了解到,除明确安置职工渠道以外,《意见》确立了职工在安置方案中协商主体地位。《意见》指出,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意见》还强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4-30 21:41:19 | 查看全部
 拖欠工资、社保等由企业筹资解决
  伊永春所在企业一直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费,但2015年10月后一直未再发放。“有些职工没收入还在还房贷,有些职工自谋职业困难,一时半会儿吃老本儿还可以,时间长了不行。”
  对于职工关心的安置资金来源,《意见》明确,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其他资金的使用办法,分别是: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强省内调剂等,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级财政、人社部门在转移支付时要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地区予以倾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4-30 21:41:33 | 查看全部
 千亿元奖补资金主要与产能挂钩

  今年2月底,财政部明确,中央将拿出来1000亿元奖补资金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千亿元资金如何花在职工身上成为去产能行业职工关注的焦点。

  《意见》对此给出了详细的办法: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专项奖补资金结合地方和中央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地方和中央企业进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企业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伊永春所在企业的许多职工在停工期间出外“谋生打工”,然而,他们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存废问题却成为影响职工再就业的难题。此次《意见》对此类问题予以明确。

  《意见》指出,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和劳动合同相关的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此次《意见》也予以详细规定: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