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7-5-7 14:42:55
|
查看全部
扣留业主古木书柜,侵犯业主物权
刘先生系古木家具经营者,在其商业用房内存放有一古木书柜,因其就上述书柜与他人签订有销售合同,遂其向物业公司申请开门条,以便搬走上述书柜用于交货。因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存在异议,刘先生长期拖欠物业费。基于此,物业公司要求刘先生先交费、再开条。刘先生不同意交费,遂双方僵持。刘先生欲强行搬走书柜,被物业公司扣留。因未能按期交货,刘先生向买方支付6000元违约金。后刘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拖欠物业费不构成物业公司扣留业主物品的合法理由,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还给业主造成了违约损失,遂判令物业公司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6000元。
拒不维修公共部位,有违己方的合同义务
张女士家住顶层,自2015年入住后,每逢雨雪,室内均会出现漏水和洇湿。张女士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人员称小区内楼顶漏水事件较多、无暇顾及,要业主自行修理并承诺修理费可从物业费中抵扣。张女士无奈自行花费3000元对楼顶进行防水处理。此后,张女士去找物业公司解决费用问题,无人理睬,张女士一气之下未缴纳2016年的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也不再理会张女士的其他报修请求。后物业公司将张女士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张女士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
庭审中,张女士抗辩称,其不交费系因物业公司不履行修复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的合同义务并就此提交证据,法院对此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单个业主不得以物业服务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之规定,法院判令张女士足额支付物业费;但因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物业公共部位并因张女士欠费对张女士的合理报修请求不予理会,法院就此要求物业公司改进,并以张女士拖欠物业费非故意所为为由驳回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禹霖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