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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新的“四川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草案”看行业监管趋势

发表于 2017-5-11 17:11:0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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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四川省法制办网站发布《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的公示。该文件系四川省金融工作局代省政府起草,社会公众可于2017年6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据青岛清算中心金所长了解,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或完善交易场所监管办法”。目前北京、重庆、广西、福建、湖北、江苏、宁夏、海南、甘肃、内蒙古、新疆、河南、浙江、吉林等17省市已出台了地方性监管办法。在本次“回头看”工作期间四川省发布的这份《管理办法草案》,很多内容也契合了第三次清理整顿联席会议相关文件的精神,可以说是最“新”的一份管理办法。金所长就其中比较新颖的条款做以下分析解读:

  1、第四条 ……建立交易场所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交易场所准入、制度设计、内控安排等重大事项提出专家意见。交易场所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金融专家、法律专家及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管理办法和议事规则由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

  解读:提出建立交易场所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金融专家、法律专家及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目前各地交易场所都在进行整顿整合、重新梳理定位,如果单纯由政府监管部门来判断交易场所的准入标准、交易制度、风控制度等是否合法合规以及能否服务实体经济、有行业发展潜力等,无疑是比较重的工作负担,而由相关行业专家来一起参与,可大大提高批设和监管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和科学性。

  2、第六条 【设立原则】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我省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实体经济发展及监管能力相协调。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不在县级设立交易场所。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

  解读:符合第三次联席会议的要求——“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对现有交易场所要进行整合,一个类别一家。为了提升整体资质和实力,防止交易场所过多过滥,不在县级设立交易场所。

  3、第七条 ……(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权益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均应于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且开业时实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应为货币出资。

  解读:纵观现在各地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动辄上亿元,但基本都只是认缴而不是实缴。青岛清算中心金所长认为:此条款的标准很严,既有注册资本总额限制也有实缴的期限设置,会限制住一批投机分子。

  4、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审批流程】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制定分支机构设立及管理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省内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后台、统一清算结算、统一产品规划、统一市场管理”的“五统一”原则,在省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的交易分平台,参照分支机构报批程序办理。

  交易场所总部承担交易分平台的重大决策、主要管理和风险兜底责任,加强日常监管,不得将交易分平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二)省内交易场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及两地省级政府或授权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规定进行报批,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报批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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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1 17:11:29 | 查看全部
  第二十一条 【会员管理】实行会员制的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权利、义务和禁止性事项,并与其签订协议,加强对其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防范其违法违规行为。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代客操作,不得向客户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在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解读:完全遵照了联席会议的文件精神,对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进行强监管,不得将交易分平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并且规定了交易场所总部的风险兜底责任,督促其做好下属各机构的管理工作。对于代客理财、虚假宣传、收益承诺等市场乱象也予以了专门规定。

  5、第十四条 【报批事项】交易场所发生下列事项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监管机构批准。

  ……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解读:三地合一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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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1 17:11:38 | 查看全部
  6、第十七条 【公司治理】交易场所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建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其中至少包括1名法律或财会方面专业人士。

  交易场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确有必要兼任的,须报监管机构备案。

  解读:对交易场所的公司治理参照了上市公司,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7、第十九条 【国务院禁止性规定】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交易。

  (七)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解读:除了37、38号文规定的几种违规模式,参照最新清理整顿工作要求,明确了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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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1 17:12:10 | 查看全部
 8、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明确准入条件并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应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定期风险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解读:青岛清算中心金所长认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金融投资市场的基本制度,可以防范化解很多目前存在的投诉和上访事件,有利于保证社会稳定。

  9、第二十三条 【登记结算】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品种登记结算制度,为交易活动提供登记、存管、结算和交割(交收)服务。

  全省交易场所适时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交易场所的计算机系统及业务流程应满足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

  解读:建立集中统一登记结算制度,行业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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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1 17:12:19 | 查看全部
 总结

  该份《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融入了第三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最新精神,具有与时俱进的风格。虽然其目前还是草稿,最终版有待于继续修改确定,但可以从中看出未来行业监管的方向。前期,已经有十几个省区市出台了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相信也会根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精神,做相应更新和修改,以保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该草案在一开头就明确提出其立法宗旨:“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青岛清算中心金所长相信,这也是市场参与各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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