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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4 13: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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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孕期辞退非个例,
单位和员工均需转变观念
★基于生育的就业性别歧视普遍存在
案例之外,更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是,基于生育的就业性别歧视普遍存在。
在重庆某酒店工作的陈女士最近一点也高兴不起来。怀孕不久的她因不小心摔了一跤,卧床休息半个月回单位上班时,被告知因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被客人投诉,要求其辞职。陈女士认为,自己对工作兢兢业业,所谓“重大工作失误”不过是单位开除孕期妇女找的一个借口而已。
根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49.1%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关注应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状况;54.7%以上的妇女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显示,该中心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有的女职工在查出怀孕后,迅速被单位辞退;有的公司则将怀孕女职工调往离家30多公里的岗位,试图逼迫女职工主动辞职。
该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介绍说,企业歧视怀孕女职工,想尽办法解约无外乎是因为怕承担生育成本。如果仅以女职工在怀孕生产这个时间段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就歧视的话,是极其狭隘和短视的。
★职工亦不能因为自己怀孕而“有恃无恐”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将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单独列出,并对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罚则、法律救济途径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类别、评定标准与处罚标准。此外,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歧视女性就业单位的检查和教育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也应加强对各行业、各单位女职工维权的指导和帮助。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后关口,可充分发挥仲裁和审判的作用,妥善调处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案件,为全面落实二孩政策创造有利条件。
“需要保胎或产检要及时请假,不要担心请假手续不全被算做旷工,也不能因为怀孕就有恃无恐,认为企业不能辞退自己而随意旷工。”重庆市总工会志愿律师、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建说,不管劳动者是不是怀孕,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遇到企业采取调岗等方式,变相逼迫她们主动辞职的情况,一定要注意让单位发通知书,无论是录音还是邮件,以证明当初并非女职工自愿,而是企业强行调岗,为将来诉讼、谈判保留证据。同时,女职工在孕期也应当遵守企业的劳动制度,不要授人以柄。”李建说。(中工网记者 李国 实习生 叶晚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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