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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justify]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align=justify] [align=justify] “8项家事”[align=justify] 1.本人的婚姻情况;[align=justify]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align=justify]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align=justify]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align=justify]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align=justify]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align=justify]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align=justify]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align=justify] [align=justify] “6项家产”[align=justify]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align=justify]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align=justify]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入);[align=justify]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align=justify]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align=justify]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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