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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发表于 2017-5-15 15:20:5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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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自订的章程、守则等方式加入年休假“过期清零”的条款,已成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梁某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供职于某公司。因未休过年假,梁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并且当年未休的次年自动清零。
  “根据《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以跨年等方式搞的‘过期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未休完年假,可与单位协商次年补休,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法院在审理中同样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法院对其不予采信,并判定应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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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16:02:2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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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问好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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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21:27:3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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