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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出事故难认定雇佣关系 法援律师依法维权为其讨公道

发表于 2017-5-15 15:33: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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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某系外来务工人员,2014年6月翟某及其儿子为装修房屋雇佣罗某为其家里砸墙皮,并约定费用为2500元。罗某完工后,翟家父子额外要求罗某将家中厕所部分墙体砸掉,并承诺多支付300元工时费,待完工后一并结算。罗某为顺利拿到工钱只能按照翟家父子要求工作,但厕所墙砸到一半时,墙体突然倒塌并将罗某压倒,最终导致其右股骨踝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下肢开放性外伤、骨筋膜室综合症。事故发生后,罗某工友及翟某将其送往武警医院,在医院要求交纳住院费用时,翟某借故离开并不再露面。罗某曾多次找翟家人索要赔偿,翟某始终未出面解决此事,无奈之下,罗某于2015年7月诉至法院。由于证据不足最终败诉,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罗某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后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北洋律师事务所陈慧贤律师承办。
  陈慧贤律师接受指派后,与罗某面谈了解案情。陈律师意识到证据是本案的难题,首先双方并未形成书面雇佣协议,缺少对雇佣关系确认的直接证据,因此翟某父子辩称不认识罗某,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其次罗某受伤后拨打了120急救热线,法院调取的天津市急救中心证明信和天津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案记录显示罗某在某小区2楼发病,而事故发生在同一栋楼的3楼。尽管罗某称受伤后自己紧张害怕出现口误,但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却大打折扣。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双方存在事实雇佣关系。面对诸多困难,陈律师依然全力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调查有力的证据材料。律师认为罗某施工的房屋系翟某所有的私产房,产权人翟某可以认定为雇主;翟某之子与其共同居住,罗某受伤后主动将手机号码告知罗某,并于当晚到医院看望,只是谈到赔偿时翟某之子借故离开,这些事实均得到罗某工友的证实。此外,罗某的哥哥与翟某之子电话沟通受伤赔偿时,翟某之子明确表示没钱不予赔偿;2800元的劳务费用也由翟某之子支付给罗某工友。尽管都是间接证据,但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罗某受雇于翟某的事实;至于拨打急救电话时报错地点,考虑到事发突然,受伤的罗某由于惊吓出现口误也属合理之处;一时急于治疗未能报警丧失了保全证据的时机。鉴于多项间接证据均表明了雇佣关系的存在,翟某父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陈律师充分陈述了自己的观点,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陈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判决翟某父子赔偿罗某8.3万余元。本以为尘埃落定,由于对方的上诉使得判决无法生效。二审程序中,罗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并由熟悉案件的陈律师代理。二审中陈律师始终坚持一审的代理意见,为了维护罗某的利益据理力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维权案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付出了很大努力,然而由于他们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劳务用工上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给维权带来一定的难度。鉴于此,呼吁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除了签订规范的用工协议外,一旦发生事故纠纷等情况,选择寻求警方协助也不失为一个保全证据的有效手段,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直接的证据支撑。(通讯员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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