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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2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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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兼职”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赵女士是某传媒公司行政部职员,为了贴补家用、尽快还清房贷,赵女士在“朝九晚五”工作之余,又在健身房找了一份“瑜伽教练”的兼职工作。
双方约定,赵女士每周一、三、五晚在健身房带班,健身房按课时向赵女士支付报酬。如赵女士成功签约学员,则健身房另行向赵女士支付提成。
半年后,健身房因经营不善暂停营业。担心课时费打了水漂的赵女士与多名教练一同提起劳动仲裁,以“劳动争议”为由要求健身房支付课时费及提成。然而,赵女士却被告知,其应按照“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说,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作出规定,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之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仅对“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间的用工争议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有正式工作的劳动者,在无损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打工从事“第二职业”、甚至“第三职业”时,从法律定性上,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仅能成立劳务关系。
■记者提示
劳动者应弄清法律关系再维权
根据上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情况,记者发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二者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概括起来,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且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等地方性规定。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主体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工资标准、工时、休假等诸多方面受法律保护,如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要求加班工资;在无正当理由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劳务费用由市场调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但无法主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亦无法主张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
第三,维权程序不同。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依法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者需首先就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只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劳务纠纷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个人可直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劳动者遭遇侵权时,务必要弄清自己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之后再维权,以免走弯路。
□实习记者 李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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