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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案例: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劳动合同期为三年。2015年7月1日,胡某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2015年9月30日,某公司以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为由,要求胡某离职。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胡某虽然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案例评析: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工作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链接:5月4日至6月3日,南海区普法办、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区文化体育局、区流管办、区总工会将联合举办“新南海人学法游南海”主题学法大赛,参与答题每周有机会抽微信红包、国艺影视城亲子游套票,更有机会赢取华为P10手机,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学法活动大奖由丽雅苑房地产公司特约赞助。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来源:珠江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