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三
“Pass选项”是否根据岗位特点合理设定,且不为法律所禁止
有的用人单位设立的“Pass选项”,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职业禁入”范畴,但确实是根据岗位特点合理设定的,也不能随便与就业歧视挂钩。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二条指出:“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简言之就是出于效率考量的选择不是歧视。
如有的用人单位招聘管理人员,规定有相关管理经验的优先录用;招聘技术专业人员,规定有相关学历的优先录用,或者懂外语的优先录用;招聘礼仪性岗位,规定外貌端正的优先录用等,都是根据岗位特征设置的招聘条件,都不能归入就业歧视之列。
而田源的“五不要”的招聘“Pass选项”,显然都不是根据岗位特点合理设定。其实,即便是用人单位出于工作效率的考量,也不能侵犯求职者正当的就业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除性别歧视外,用人单位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也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被判就业歧视赔偿的判例也是比较常见的。
有人把就业歧视分为两种,一种是效率歧视,如认为男职工可以比女职工多干活;另一种无效率歧视,如地域歧视等,比效率歧视更加“无厘头”。田源的“五不要”的招聘“Pass选项”,不但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而且是更为低级的无效率歧视。难怪白岩松在节目中评论称,“要消除歧视,遇到这样的人或者这样的单位就该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慢慢环境就变得清洁了。”所言极是,望广大用人单位引以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