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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记者 杨凤临 )
北京时间记者5月31日上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今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据北京时间记者了解,最高检基本每年都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国家赔偿金标准。2016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日赔偿标准是242.3元,该标准较2015年度增加了22.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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