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97|回复: 0

劳动关系未如约缔结是否能获得赔偿

发表于 2017-5-31 18:31: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李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某金融公司的招聘信息。随后,李某向该金融公司投递了简历,应聘财务结算主管一职。经过多轮面试,双方达成了录用意向。金融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李某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其2015年6月8日前往公司报到,并签署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6000元。李某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向原单位提出辞呈。原单位于2015年5月25日为李某开具退工证明。
  6月8日李某前往金融公司报到,公司人事告知李某因公司原因无法录用李某。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金融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李某损失?
  金融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实际用工。因此,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公司未录用李某并未对李某造成实际损失,故公司无需对李某做出赔偿。  李某认为:金融公司向其发放了《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2015年6月8日前往公司报到,并签署劳动合同。其正是基于《录取通知书》才辞去之前的工作。现在金融公司突然告知其不予录用,给其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酌定赔偿李某两个月试用期工资。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则由《录取通知书》所引发的争议。本案例引申出了两个问题。其一,用人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后,最终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其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损失赔偿?
  我们先来谈一谈第一个问题。本案李某首先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而不予受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虽然向李某发送了《录取通知书》,但是在李某报到当日即告知,公司对其不予录用,并未实际用工。因此,双方之间还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