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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霄 来源:法治周末
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行期已过半。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取了118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酝酿多年的家事审判改革由此拉开了序幕。
5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家事审判改革成为了近两百名与会法官、律师和学者热议的话题。这些改革的参与者承认,一年来改革探索取得了成效,同时也出现了困惑。
探索创设“感情冷静期”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最近又签发了一份“感情冷静期”调解书,3年多来,这样的结局反复上演,剧情却又各不相同。
这次是一对已过不惑之年的夫妻,闹离婚的原因很简单:妻子不满丈夫长年累月晚归不顾家,为此引起过多次冲突并发生殴打;在分居了近一年之后,妻子起诉离婚。考虑到女儿,丈夫其实并不希望离婚,但因妻子对他的不信任已有过无数次吵打,他对两人过日子也已没有了信心。
像往常一样,王道强看到这对风雨同舟了20多年的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性,在做了大量工作之后,丈夫表示愿意调整工作时间及早回家,希望妻子遇事好商量不再出口伤人,妻子也同意只要丈夫按时回家,遇事好商量不以武力解决,愿意保持现状。王道强试着询问,当妻子的愿不愿意给丈夫一个调整改变的机会,这个期限是6个月,以观后效。
“考虑到双方已分居一年,且有过几次家暴,暂时缺乏和好的基础,采用保持现状以观后效的办法比较合适。”王道强遂调解,这对妻子与丈夫在6个月“感情冷静期”内不再要求离婚。
这是贾汪区法院很早就开始探索的制度,“6个月‘感情冷静期’内暂不要求离婚”,是在“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之间增设的第三种调解结案方式。王道强说,这主要针对的是夫妻矛盾没有根本解决、尚需时间进行思想转化和行动改变、暂不具备和好条件的危机婚姻。此外,还有针对一般离婚纠纷设置30天至90天的“感情冷静期”。
王道强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以判决不予离婚不同,“冷静期”制度体现出对被告过错的纠正过程以及对原告的人性关怀,但适用“冷静期”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必须自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事案件审判程序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在调研时发现,绝大多数家事审判改革试点都建立了离婚案件“冷静期”制度,尤其改革视点启动的一年来,多个省份的法院陆续发出了本省的第一份“感情冷静期”通知书。
王道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贾汪区法院自2013年开始“感情冷静期”制度的探索以来,该院过去3年的调解离婚判决占比分别为60%、50%和45%,意味着夫妻和好与保持现状的离婚案件比例逐年上升。
贾汪区法院是较早探索离婚“感情冷静期”制度的法院之一,并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是国内首个关于“冷静期”制度比较全面的整体性制度规定。
王道强透露,贾汪区法院的探索引起了很多关注,前后陆续有200多家法院前来交流取经。他认为,贾汪区法院的探索经验很可能将来会被最高法院采纳。
不过,在本届婚姻实务法论坛上,不少家事法官也对“冷静期”制度提出了他们的困惑,例如,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具体案件中只能征求当事人意见导致推进效果并不理想;冷静期的设置是否违反法定审限的规定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也探索实行了婚姻“冷静期”制度。院长王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坦言,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几点困惑,包括与民事案件审理时限相冲突和是否所有离婚案件都适用?
“比如,家暴案件是否适用?因此,婚姻‘冷静期’制度的时间、适用范围等还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王伟说。
注重家事调解优先
“家事案件审判中,多地法院都对家事调解倾注了浓墨重彩。”陈爱武教授的课题组调研发现,实践中,几乎所有家事审判改革的法院都采用了调解优先、强化调解的举措。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为家事案件当事人制作了“婚姻家庭纠纷诉前调解协议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开始试行庭前强制调解;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提出“拉家常式”调解,坚持“家事必调”,把调解作为优先结案和庭审前置程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利用退休女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组建“夕阳红”调解工作室等。
其中,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受到多地法院的青睐。
雨山区法院目前推动建立了由区委牵头的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家事审判改革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需要依靠党委政府、公安、司法、妇联等多方力量的参与。”
“家事纠纷比较复杂,许多纠纷很难作出是非分明的判断,需要多角度多层面多维度进行化解,因此,多元化解成为试点法院的共识。”王道强认为。
据王道强介绍,去年8月,由贾汪区司法局、区法院牵头,联合区公安、民政、妇联等11家成员单位组建了家事调解委员会。当年下半年,家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88.66%,离婚纠纷案件,首次实现50%以上调解和好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任容庆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提到,改革试点一年以来,各试点法院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试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聘请特邀调解员参与家事案件调解,并制定家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则和家事调解员管理办法,家事案件调解率获得显著提升。
不过,任容庆也坦言,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家事纠纷的调解主体、调解方式、调解协议作出特别规定,尽管各试点法院都探索了调解前置程序,但因强制调解缺乏法律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前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调解在家事纠纷中的适用效果。
即使成效显而易见,实践中许多家事法官仍然对家事调解难言热爱。一位基层法官说,由于改革后更注重调解的适用,家事案件的审限适当延长是正常的,但传统的评价指标未变。一位一线城市的基层法院法官则直言,每年处理几百件案件,办案压力大,难有时间精力去做耗时不讨好的调解工作,甚至大部分法官不愿意浪费时间进行调解。
王道强坦言,目前多元化解存在碎片化、随意化、无序化状态,法院单打独斗局面没有根本改变。“我认为,多元化解的效果好不好,很大程度上,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是个硬指标。”
王伟也指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部门对于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视度不够,协作力度不大,这些都需要制度进行保障。
确立职权干预原则
对于家事法官而言,职权干预原则的确立可能是改革之后切身感受变化最大的内容。王道强承认,家事审判改革之后,他们的工作量明显增加了。
这里的职权干预原则,是指以法官职权探知主义为原则,加大法官的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而所谓的职权探知主义,系指对于诉讼资料的收集,法院拥有主导权,即权能和责任的一种观念。
“职权干预原则要求法官不再做消极的甩手掌柜,而应当在家事案件中该出手时就出手,必要时积极介入纠纷,为家庭纠纷的妥当化解提供方案。”陈爱武通俗地解释说。
当了18年法官的王道强是在出任家事审判庭庭长的这几年才逐渐意识到,过去在民事案件中贯彻如一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只针对当事人的诉求作出裁决这类规则并非绝对了。
印象深刻的一个案子是,女方起诉离婚,男方缺席未参加诉讼,女方提供的两个证人证明双方分居多年,没有孩子,法院最终判决女方如愿离婚。事后女方的婆婆找来法院,法官才知道原来双方有两个孩子,可是此时女方已再婚。
“费了好大的劲才(把案子)纠过来。”王道强后来经常对人解释,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常常会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官应当更有所作为。“例如,离婚双方都不要孩子,肯定就不能以他们的诉请来判决,而应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出判决。”
王伟提到,雨山区法院关于职权探知主义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的应用就包括针对具体案件适当强化法官职权干预,尤其是对于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当事人难于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这种主动出击的调查当然会大幅增加法官的工作量,王道强以曾经办理的数起离婚案件举例:妻子完全搞不清楚外出创业多年的丈夫现在到底拥有多少财产,无法举证证明自己要求分割的财产,婚姻关系中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判决完全无法保护弱势一方,法官有时候只能主动出击、四处奔波去调查取证。
王伟认为,未来立法对于家事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应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例如,哪些家事案件的哪些事实需要职权调查,在哪些方面可以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等。
“建议除了加大法院调查取证的职责外,还需要从公平公正角度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做特别规定,在家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可酌情考虑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王伟说。
家事法官专业化
家事审判改革中,家事法官的专业化是完全不可回避的问题,几乎所有阐述这项改革的文章中都提到了这一点的重要性。
无论是处于一线的法官、参与其中的律师还是对实务有所了解的学者,都认为近年来家事法官专业化建设已经初见成效。
任容庆介绍,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各试点法院在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均配备了较为专业的家事审判法官,一般来说,这些家事法官都是熟知审判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并且责任心强,且具有婚姻经历。实践中,许多法院还要求家事法官应掌握相应的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年龄在40周岁以上。
“实现法官的专业化与精英化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家事审判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家事法官的专业化必然成为家事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任容庆说。
不过,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由于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日益激增,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对于一些案件压力比较大的法院,为了应对堆积如山的案件,在家事法官的选任方面,难免考虑不够周全,不可避免地存在如未婚年轻法官审理家事案件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事案件处理的效果”。
尽管家事法官专业化建设已初见成效,但是,许多法官包括家事审判庭的法官都承认,目前距离改革试图达到的目标尚有距离。
对于这一问题的现实困难,王伟坦言,一方面是很多法官对家事审判存有偏见,认为家事案件琐碎出力不讨好,不喜欢从事家事审判工作,加上传统的审判评估导向过于强调结案率和审限,忽视了家事纠纷实质性调解的做法,也不利于提高家事法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是家事审判资源不足,无论是在物质装备保障还是在家事调解、家事审判辅助人员等力量的配备上都不足。
王道强则直言,家事审判大量的工作在庭外,应当在激励评价机制上给予家事法官特殊待遇,但现实的困难是这一标准很难量化,部门之间不好平衡。(记者 陈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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