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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成为公司股东 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发表于 2017-6-4 21:45:2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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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信】:我在5年前和几名同事一起向所在的工作单位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数额不等的款项,公司向我们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内部职工股权”证明。但这之后公司一直没有给分红,当我们向公司索要分红时,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最近,新来的总经理干脆不承认我们的股东身份,说这些钱只是借款。我想问:成为公司股东需要符合哪些法律条件?我们现在是不是这家食品公司的股东?
  【律师回复】:天津仰先律师事务所董序律师解答: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公司股东是基于出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人格。具有股东资格是公司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条件。认定股东资格应当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投资人有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条件是投资人需要履行的特定行为方式。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合法的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合法继受公司股份;第三,在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第四,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第五,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第六,实际享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第二、第六属于实质条件,其余为形式条件。
  结合您介绍的情况,您和其他几位同事从未收到公司分红,也没有参加股东会议进行决策表决,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实质条件上有所欠缺。同时,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也没有相应的登记或记载,在形式条件上也有所欠缺,因而仅凭这份“内部职工股权”凭证来证明股东资格是十分困难的。(本报通讯员 黄田 吴婉如)(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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