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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9年10大知识产权案件(六)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

发表于 2010-4-23 09:26: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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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遏制“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华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的裁判,有效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摘要】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成立于1916年,系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MBWL及图”“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告世纪宝马公司使用“MBWL及图”“MBWL”,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明知世纪宝马公司从事侵权行为而提供银行账号供其使用,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世纪宝马公司和傅献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解析】
在明知他人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该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有意误导公众,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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