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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9年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九)“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

发表于 2010-4-23 09:28:2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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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对电子地图作品著作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新华网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中,“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涉及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保护,二审判决对于地图作品出版的审核批准程序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电子地图作品抄袭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情摘要】
在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原告独立制作完成第四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被告生产销售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62城市)》抄袭剽窃了原告第四版《道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按照原告诉讼请求数额判赔100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导航电子地图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表达方式上;通过采取列举具有个性特征的信息点的对比方式进行对比,双方作品存在的相同之处,明显超越了常理,足以认定被告《362图》抄袭、剽窃了原告作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至少获利1000万元的证据不足,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的基础上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件解析】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被告主张第四版《道图》与原告向国家测绘局提交的送审盘内容不符,属于非法出版物。但电子地图作品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问题,与其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禁止他人抄袭,二者并不排斥。本案中也无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四版《道图》属于非法出版物的结论。即使存在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不能出版的问题,作者仍然可以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制止他人侵权。
    其次,本案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在损失或获利均难以准确证明的情况下,在法定赔偿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其判决比较好地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司法政策,遵循了全面赔偿原则,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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