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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9年10大知识产权案件(十)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

发表于 2010-4-23 09:29: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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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历经七家法院九次诉讼
    新华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中,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历经七家法院九次诉讼,最终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情摘要】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起即将牙轮钻头制造技术纳入其商业秘密范围并制定了相关保密规定。幸发芬原系江钻公司技术人员,2001年8月到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技术部部长。2008年6月16日,江钻公司以幸发芬非法使用其三牙轮钻头技术秘密,立林公司明知幸发芬系其技术人员仍高薪聘用幸发芬,共同侵犯了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立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692282.61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立林公司和幸发芬共同侵犯了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立林公司赔偿江钻公司经济损失10692282.61元等。立林公司和幸发芬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案提起民事诉讼之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与本案相关的一、二审刑事案件中以幸发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本案诉讼期间,立林公司还以江钻公司为被告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并就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幸发芬也就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本案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立林公司自愿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钻头由立林公司在半年内继续销售,半成品钻头则进行销毁,立林公司撤回确认不侵权诉讼,并向江钻公司支付人民币1700万元,双方与本案相关的纠纷一揽子调解解决。
    【案件解析】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的典范。本案相关纠纷前后耗时近五年,三方当事人从湖北省到天津市,从程序审理到实体判决,从刑事裁定到民事判决,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历经七家法院九次诉讼,积怨颇深,互不信任,纠纷中各自联络两地近二十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石化、湖北省人大、天津市人大反映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和把握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近五十次的耐心调解,打消了当事人的疑惑,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与本案相关的纠纷以1700万元一揽子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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