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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河北省三河燕郊:       子债父还?老夫妇遭遇

发表于 2017-6-12 21:11: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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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上午,燕郊一对老夫妇报警,说家中来了一帮滋事的男子,迫切需要民警的帮助。

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接警后,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很快便赶到了现场。
事发三河燕郊的一个村子,民警到场时,双方正满口污言秽语的对骂着。制止他们之后,双方都迫不及待的向民警倾诉起自己的遭遇。据当事人黑衣男子介绍,这对老夫妇的儿子欠他们182万元借款,但突然找不到人了,他们只能找他的父母讨说法。

不过,这对老夫妇说,欠钱的是他们的儿子,跟他们没有关系。儿子去了哪儿?他们也不知道,也正在着急找人呢!

民警现场警告讨债方,“子债父偿”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民警建议双方尽快联系老人的儿子,商量还款事宜。在严厉批评警告后,民警驱离了这些讨债人。

古语有云:父债子还,在这里却硬生生的把这样的老传统演变成了“子债父母偿”,这些都是传统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就算真的要讨债,也要走正规的法律途径,这样的过激行为,很可能讨债不成,再出其它意外。
法律知识“子债父偿”一般情况下为何行不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孩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父母没有义务为他偿还债务。
《合同法》规定:借款关系一旦形成,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否则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时的还款人仅能确定为订立合同时的借款人。
所以,无论是“父债子还”还是“子债父偿”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父债子还”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 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综上, “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


来源:河北经济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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